HR案例集锦

翟丽丽与沈阳东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2015-10-1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84


翟丽丽与沈阳东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1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丽丽。

  委托代理人:郭挺睿,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宇,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东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伊福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翟丽丽因与被申请人沈阳东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翟丽丽申请再审称,认为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理由是:东箭公司私自给翟丽丽调岗,导致翟丽丽无法继续工作,东箭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相应赔偿金。双方劳动关系应当延续到2012年5月31日,而2012年1月10日,翟丽丽向东箭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东箭公司拒绝,所以东箭公司应支付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来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东箭公司私自调岗才导致翟丽丽无法工作,过错在与东箭公司,因此东箭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工资。

  被申请人东箭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因公司经营状况变化东箭公司给员工正常调换岗位,翟丽丽无故旷工责任应自负,在双方劳动关系满10年后继续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翟丽丽没有异议,在本案原审时,翟丽丽也明确表示不与东箭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本院认为,关于翟丽丽主张的东箭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根据翟丽丽与东箭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到2011年12月31日因到期而终止,翟丽丽主张东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原审对其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正确合理。

  关于翟丽丽主张的东箭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本案中,翟丽丽在东箭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在双方继续存在用工关系的条件下,翟丽丽有权要求与东箭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翟丽丽并未与东箭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是翟丽丽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审对于翟丽丽要求东箭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翟丽丽主张的东箭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由于翟丽丽从2011年11月16日起未到东箭公司工作为东箭公司提供劳动,原审判决未支持翟丽丽该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翟丽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翟丽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宇庭

代理审判员  宁久宏

代理审判员  王少林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帆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