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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军辉与北京塞上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1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76

白军辉与北京塞上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5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军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塞上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传杰,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白军辉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塞上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塞上翁信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军辉申请再审称:第一、二审判决认定塞上翁信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存在严重错误;第二、二审判决以我加班未获塞上翁信息公司批准为由否认我存在加班的事实,存在严重错误;第三、二审判决驳回我未休年假的工资请求,存在错误;第四、二审判决认定塞上翁信息公司发布《公告》就已经履行了办理离职手续的相关义务,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塞上翁信息公司的不作为导致我无法享受相关失业待遇,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五、二审判决以未经仲裁裁决为由对相关诉讼请求不予处理,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白军辉已签收《驻家办公期结束通知》的邮件,但其未按《驻家办公期结束通知》回塞上翁信息公司办公室办公,违反了《驻家办公协议》中约定其应履行的义务。白军辉已收到塞上翁信息公司向其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白军辉旷工3天。塞上翁信息公司依据《员工行为手册》的相关规定以及《驻家办公协议》的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白军辉要求塞上翁信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加付赔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未及时办理失业手续所造成的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白军辉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白军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军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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