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翔与广州市粤豪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邓翔与广州市粤豪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3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翔。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粤豪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家允。
再审申请人邓翔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粤豪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豪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邓翔申请再审称:关于粤豪酒店因拖欠邓翔工资,依法应支付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和50%的补偿金及100%的赔偿金的问题,二审判决不予认定,是错误的。我受伤后,粤豪酒店仅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对于我受伤前一个月,以及治疗、康复期间的工资、所需医疗费分文不付,还于2013年2月22日至3月11日期间强行将未治愈又无住处的我由地下室赶至宿舍又从宿舍赶走。经我多次讨要工资并报警,粤豪酒店才于2012年11月和12月、2013年1月分别给付了1700元、1700元、1500元共计4900元。自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以1800元/月计算,粤豪酒店总计欠薪19800元,扣减已支付的4900元,尚欠我14900元。粤豪酒店在我方工伤期间拒付工资,邓翔受重伤经医疗出院后,需卧床休养,而粤豪酒店又不支付工资,严重侵害我方权益,应依法支付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和50%的补偿金及100%的赔偿金。综上,邓翔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粤豪酒店是否应支付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虽然劳动部于1994年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但根据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的规定,由于邓翔的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适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予以处理。至于邓翔所提出的加付赔偿金的两项诉请,同上所述,亦应由邓翔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依职权作出处理。且邓翔的该两项诉请,亦超出了其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二审判决不予处理,亦无不当。
综上,邓翔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邓翔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闵睿
审判员郑海森
代理审判员朱敏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彭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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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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