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红莲与内蒙古鼎讯人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高红莲与内蒙古鼎讯人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呼民五终字第00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红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鼎讯人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寰。
委托代理人周兵,内蒙古嘉铭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红莲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鼎讯人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4)赛民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0日公共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红莲,被上诉人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振寰、周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7日高红莲到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了“乙方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半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全年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辞退乙方”,“乙方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派遣高红莲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担任话务员,工资为每月2800元。2013年6月高红莲因怀孕向移动公司请假,经移动公司核准假期为6月1日至6月15日,此后高红莲一直未上班,期间高红莲曾向移动公司管理人员发短信称需要请假,移动公司未表示同意,并要求高红莲:l、办请假手续,但高红莲未办理相关手续;至2013年8月15日高红莲又交给移动公司一张假条,从2013年8月15日请假至8月31日,移动公司给高红莲的工资发放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高红莲被退回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2013年10月22日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高红莲,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给高红莲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高红莲向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肿裁申请,请求:一、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00元×4个月,合计11200元;二、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高红莲不能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2800×6个月+2000元)合计18800元,以上合计30000元。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呼劳人仲字(2013)第1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高红莲的仲裁请求。高红莲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请求: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1200元;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高红莲不能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损失18800元。
原审法院认为,高红莲、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了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半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全年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的,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有权辞退高红莲;高红莲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高红莲于2013年6月15日至2013年8月15日未上班亦未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因此解除与高红莲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高红莲要求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高红莲要求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高红莲不能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损失188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驳回高红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高红莲负担。
高红莲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劳动用工派遣单位应该在派遣员工没有进行新的劳动派遣时依法为员工发放工资而不是停发工资立即辞退。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的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如需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而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在2013年9月就停发了高红莲的工资,也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无故克扣劳动报酬,未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高红莲怀孕期间已经向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请假,却被以旷工为由辞退,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应当向高红莲支付经济赔偿金。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在高红莲怀孕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致使高红莲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有关待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支付高红莲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及正常生产所报销的2000元。高红莲认为:1、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应适用于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不是移动公司的。2、高红莲已经履行了请假手续,这种以短信的形式请假并非高红莲单方面的意愿,而是高红莲在移动公司的直接领导的正面询问下进行的。如果说移动公司不认可短信形式请假,那也是高红莲的直接领导没有向公司汇报,而是高红莲的直接领导存在工作上的失误。3、移动公司发放6、7、8三个月的工资的行为,令高红莲以为其请假已得到批准。4、移动公司的请假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和过错,其于6月13日以短信形式询问,而高红莲已把请假的需求告知公司负责人,而负责人并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后期只在7月31日和8月15日让高红莲来补交医生的诊断证明,很明显这是有意刁难一个手无寸铁的孕妇。其在6月13日至7月31日之间并未催促。5、高红莲不是故意违约,一则是怀孕期间真实存在病情,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也认可,二则已尽最大的努力请假了,而移动公司和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并没有给予相应的特事特办,反而在病假期间以旷工理由辞退。6、女工有病和在孕期间,公司有进行特殊保护的法律义务。而在高红莲在孕期间,移动公司和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未给予任何的法律意义上的保护。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已经违反了国家的规定,还一意执行所谓错误的公司规定。8、《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22号令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把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答辩称:一、高红莲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未进行请假而旷工77天,根据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与高红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条款第五条、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决定对高红莲予以辞退,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通知高红莲于2013年10月12日到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但高红莲提出暂不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须再咨询一下。2013年10月22日,高红莲到公司提出同意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二、高红莲提出曾短信请假,根据高红莲所工作的移动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的相关请假的管理规定,并无可以短信请假的规定,同时,在高红莲入职时,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已对高红莲进行了其所工作的移动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学习,因此无论是否回复短信均不能作为请假的证据。三、高红莲提出2013年8月15日曾递交过医院的诊断证明,但此诊断证明是建议其从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8月31日休息的,而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要求高红莲提供的是2013年6月15日至2013年8月15日的建议其休息的诊断证明,而高红莲未能提供此间的诊断证明,即便是高红莲提供了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8月31日的诊断证明,但其未办理相应的请销假手续,因而产生了无故旷工77天的事实。四、高红莲认为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未要求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辞退情形才须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因此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在程序上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综上所述,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在高红莲无故旷工长达77天的情形下,是依法、依约对高红莲作出辞退决定的,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高红莲无权要求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和生育保险待遇金。
经二审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应否支付高红莲经济赔金11200元以及生育保险待遇损失18800元。
高红莲于2013年6月15日至2013年8月15日未上班亦未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实存在。因高红莲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依据与高红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不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该解除行为合法有效,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不应支付高红莲经济赔偿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约定条款》规定高红莲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故鼎讯人才劳务派遣公司依据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高红莲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以及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不得辞退的上诉理由,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高红莲提出的其已履行请假手续的上诉理由,因其未能提供用人单位给其办理请假手续的证据,该理由亦不能成立。高红莲提出的生育保险待遇损失18800元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高红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巴特尔仓
审判员 何 建 军
审判员 蔡 世 杰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樱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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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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