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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铿祥与第二师中联客运公司确认劳动合同关系纠纷案

2015-10-1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97

李铿祥与第二师中联客运公司确认劳动合同关系纠纷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兵二民申字第000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铿祥。

再审申请人李铿祥因与第二师中联客运公司确认劳动合同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兵二立终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铿祥申请再审称:其在1967年7月22日至1972年3月15日被关押期间,第二师中联客运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工资,平反后一直要求该公司赔偿工资及待遇,均未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中断的情形,故请求确认其与第二师中联客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此期间的工资83936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铿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铿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吴燕

代理审判员周洁

代理审判员盛云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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