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诉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李文诉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肃民初字第27号
原告:李文。
被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理人:庞忠。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与被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向军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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