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梁翠兰与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0-1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66

梁翠兰与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民终字第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翠兰。

委托代理人:王小玲、吴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进峰。

委托代理人:杨丰帆、周文伟。

上诉人梁翠兰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管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梁翠兰于2004年11月进入新世管道公司工作(新世管道公司由原杭州新世复合管道有限公司变更而来)。2005年7月4日,梁翠兰在新世管道公司车间操作时,因机器失灵失控,致使梁翠兰左前臂受伤,造成左挠骨下段骨折。后梁翠兰在富阳市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治疗。2005年10月18日,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梁翠兰该次受伤为工伤。2006年8月2日,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鉴定确认梁翠兰因工伤导致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9级。2006年梁翠兰向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新世管道公司支付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查档费、打字复印费等工伤待遇71810.42元,补缴社会保险等。该委审理后,于2006年10月19日作出裁决,裁决新世管道公司支付梁翠兰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共计34775.6元;新世管道公司为梁翠兰补缴2004年11月至2006年10月的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后梁翠兰申请法院执行,新世管道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2010年12月17日,梁翠兰左挠骨骨折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门诊治疗。后在浙江省人民医院住院26天进行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用29525.53元。2012年3月8日,梁翠兰根据2005年的工伤认定书,填写了《杭州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向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委未受理。2013年5月24日,梁翠兰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新世管道公司支付因工伤复发所产生的相应工伤待遇,即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该委审理后认为,工伤复发需经过劳动部门认定,梁翠兰未经劳动部门工伤复发认定法定程序,其主张工伤待遇,缺乏依据,故裁决驳回了梁翠兰的申诉请求。梁翠兰不服,于2013年7月19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世管道公司支付梁翠兰医疗费用29525.53元、伙食补助费1300元、食宿费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3992.32元、护理费4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798.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910.3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910.33元、鉴定费2400元、营养费42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800元、查档费12元、邮寄费300元、通讯费200元、打字复印费1200元,合计189248.76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故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与某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系该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条例规定的享有工伤待遇的前提也是指工伤职工,即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同时,该条例第三十条的内容为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为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待遇,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等待遇,故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职职工工伤复发并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在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职工,只有在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该条例规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旨在补偿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因伤残原因可能产生的后续医疗费及就业障碍可能产生的损失。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在已享受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待遇后,无权再次就后续因工伤可能产生的费用主张权利。本案中,梁翠兰2005年被认定为工伤,后经仲裁裁决终止了双方劳动关系,并裁决要求新世管道公司支付梁翠兰工伤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工伤待遇。梁翠兰也已收到以上工伤待遇款项。现梁翠兰与新世管道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梁翠兰以工伤复发为由向新世管道公司再次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12月3日判决:驳回梁翠兰的诉讼请求。免收案件受理费。

宣判后,梁翠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梁翠兰系工伤职工的事实清楚,2010年12月17日,梁翠兰工伤复发也是客观事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梁翠兰应享受工伤待遇。原审法院依据杭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复函进行判决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梁翠兰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新世管道公司负担。

上诉人梁翠兰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

被上诉人新世管道公司在二审中辩称:梁翠兰的上诉请求没有合理的法律依据。新世管道公司在2006年10月已经支付38151.6元,且梁翠兰所谓的工伤复发没有经过认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新世管道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梁翠兰以工伤复发为由,要求新世管道公司支付其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但是梁翠兰2005年7月4日在新世管道公司发生的工伤事故,已经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杭劳仲案字(2006)第011号仲裁调解书和杭劳仲案字(2006)第172号仲裁裁决书作出处理,并已生效,执行完毕。新世管道公司已根据上述生效文书支付梁翠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为梁翠兰补缴社会保险,双方的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其次,梁翠兰认为此次系工伤复发,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梁翠兰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梁翠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梁翠兰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梁翠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宇

审判员陈艳

审判员王宓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勤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