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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洲与绵阳及时雨保温隔音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

2015-10-1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131

孙建洲与绵阳及时雨保温隔音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川民申字第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建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绵阳及时雨保温隔音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诚颢,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孙建洲因与被申请人绵阳及时雨保温隔音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绵民管终字第127号民事裁定,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建洲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原裁定未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国际形势。孙建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绵阳及时雨保温隔音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雇佣合同系根据安哥拉共和国法律签订,履行地在安哥拉共和国,且该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工作地向有关劳动监察部门申请仲裁,不服裁定的,可诉讼至法院公正判决”。据此,原审认定本案的管辖权在安哥拉共和国,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孙建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建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洪 路

代理审判员 唐 明

代理审判员 徐光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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