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超与新疆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韩超与新疆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申字第8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超。
委托代理人:康明亮,乌鲁木齐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成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卓轩,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韩超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华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五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韩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力
代理审判员 张 红 见
代理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爱丽美热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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