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与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洪江与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8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江。
委托代理人李钢,王冠雄,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桂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凯,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光前,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洪江与上诉人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3)北新民初字第4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石瑷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莉(主审)和代理审判员张春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216到被告单位从事木工维修,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被告亦未给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原告月工资为1800元。2011年9月3日,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时,不慎从跳板掉下摔伤,造成原告左跟骨粉碎性骨折。2012年5月10日,沈阳蒲河新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伤情认定为工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6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438.7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600元、停工留职期间的工资32400元(1800元×18个月,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医疗费27959.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50元(147天×50元)、护理费11613元(79元/天×147天)、交通费2000元、辅助器具费80元。对仲裁裁决第四项没有异议。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原告不是在工作时受的伤,原告是维修人员,明知道夹芯木板不能承重,原告把夹芯木板作跳板使用导致受伤,因此工伤认定是错误的。对伤残鉴定的等级亦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对仲裁裁决结果均有异议,但对第四项没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3月16日到被告处工作。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9月3日原告在工作时,不慎从跳板掉下摔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沈阳七三九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47天,住院期间二级护理共计147天,由其亲属刘淑芳护理。出院后医嘱诊断休息共计305天。2012年3月20日,原告向沈阳蒲河新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沈阳蒲河新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5月10日做出沈蒲劳工认(2012)第66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2013年3月28日,原告伤情经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平均工资亦为1800元。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至2011年12月。2012年5月16日,原告提出申请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3000元。原告向沈阳市沈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9日,做出沈北劳人仲字(2013)42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对此裁决不服,于2013年10月29日起诉到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和致残的,应按照工伤享受医疗及伤残待遇。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单位的职工,受伤后住院治疗,所受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评定伤残,原告应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及伤残待遇,被告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原告支付工伤费用。关于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61元的请求,因原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且被评为九级伤残,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61元(3813元×60%×9个月);关于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438.78元的请求,因原告所受伤害被评为九级伤残,且原告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438.78元(3813元×9个月);关于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600元的请求,因原告所受伤害被评为九级伤残,且原告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1600元(1800元×12个月=21600元);关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32400元的请求,原告于2011年9月3日受伤,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应从2011年9月开始计算。被告已支付给原告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故被告应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为14400元(1800元/月×8个月=14400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7350元的请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应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459元(1300元×70%/30天×147天=4459元);关于医疗费27959.15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因被告已垫付23000元,故应在该请求款项中扣除23000元,即被告应当支付医疗费4959.15元;关于护理费11613元的请求,按辽宁省2013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收入每日90.47元及二级护理147天计算,故原告主张的护理费11613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辅助医疗器械费、交通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0)483号)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洪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61元;二、被告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洪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438.78元;三、被告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洪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600元;四、被告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洪江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4400元;五、被告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洪江住院伙食补助费4459元;六、被告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洪江医疗费4959.15元;七、被告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洪江护理费11613元;上述款项,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八、驳回原告洪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洪江、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洪江上诉称: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23000元数额有异议,应为22000元。2、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护理人员交通费2000元。3、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9000元(2012年7月至12月)。
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洪江的伤不属于工伤,不应享受工伤待遇。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洪江提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23000元数额有异议,应为22000元问题。经查,上诉人洪江在一审庭审时已自述上诉人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垫付了医疗费23000元。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洪江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上诉人洪江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洪江提出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护理人员交通费2000元问题。因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洪江提出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9000元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经查,上诉人洪江2011年9月3日受伤,其停工留薪期应从2011年9月开始计算,即从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因上诉人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上诉人洪江工资至2011年12月,所以,上诉人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再向上诉人洪江支付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洪江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为14400元(1800元/月×8个月=14400元)并无不当,对上诉人洪江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洪江的伤不属于工伤,不应享受工伤待遇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待遇。2011年3月16日,上诉人洪江到上诉人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9月3月,上诉人洪江在工作中受伤,2012年5月10经沈阳蒲河新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工伤,2013年3月28日,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评定为九级伤残。上诉人洪江应享受工伤待遇,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恩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瑷丹
审 判 员 董 莉
代理审判员 张春韬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婷婷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