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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与万国纸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1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98

蓝天与万国纸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4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蓝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国纸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诉人潘青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蓝天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万国纸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纸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蓝天于2008年6月1日进入万国纸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两份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31日至2013年5月30日。蓝天、万国纸业公司与案外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曾于2008年5月27日签订合同补充条款,约定万国纸业公司承诺蓝天原由“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自2001年4月2日起派遣至案外人“英特奈国际纸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其相关企业服务的工作年限纳入蓝天在万国纸业公司的工龄。
蓝天与万国纸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万国纸业公司将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后将包括员工手册在内的规章制度及时发给蓝天或告知蓝天有关内容,蓝天没有收到上述文件或对内容有不明之处,应立即与主管联系。万国纸业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一年之内累计无故旷工六天(含六天),或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将受到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万国纸业公司无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并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蓝天在本案中对员工手册不予认可。
万国纸业公司曾于2013年5月初告知蓝天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要求蓝天签署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蓝天未予同意。蓝天于2013年5月22日向万国纸业公司邮寄函件,要求与万国纸业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万国纸业公司已收到上述函件。
蓝天于2013年5月28日通过电子邮件向万国纸业公司申请病假三天,并于当月31日上班时提交了案外人“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下简称:“中山医院”)的休息日期为2013年5月28日至当月30日的病假单及2013年5月28日的就医记录(记载在医院自制的病历本上)。蓝天在2013年5月31日至同年6月3日期间正常出勤,在2013年6月4日至当月6日期间请病假,有中山医院出具的病假单(诊断为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及就医记录(记载在蓝天的个人就医记录册上)。
万国纸业公司于2013年6月8日以蓝天提交的2013年5月28日至当月30日的病假非有效病假,视为蓝天连续旷工三天,属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3年6月28日,蓝天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万国纸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个月工资337,824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裁决,对蓝天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蓝天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万国纸业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7,824元。
2013年5月26日至当月30日期间,蓝天以其名义在深圳市定有酒店房间。2013年12月20日,蓝天至原审法院陈述万国纸业公司安排其2013年5月27日至当月30日期间至深圳出差参加生活用纸年会,其于2013年5月26日与妻子一起乘飞机前往深圳游玩(航班号已记不清楚),准备后面几天出差;因家中有私事,故其于当月27日独自一人坐大巴返回上海,大巴的车次情况不清楚,没有车票,次日一早到达上海;因长途跋涉而突感身体不适,腹部疼痛难忍,故下车后就直接前往中山医院挂急诊就医,来不及回家拿医疗记录册,而是使用医院自制的病例记录册,看病的挂号费单据找不到了;因以其名义订酒店有优惠,故其妻子在其回上海后仍以其名义订酒店;其之前曾申请2013年5月27日请年假一天;其最终在2013年5月28日至当月30日期间没有出差,而是病假。蓝天并于当日提交有总经理范某某批准的申请日期为2013年5月8日的员工出差申请表(出差日期为2013年5月27日至当月30日)复印件,并表示有原件,今天没有带来,稍后提供原件。2013年12月25日,蓝天向原审法院邮寄员工出差申请表原件。
万国纸业公司对蓝天在2013年5月27日休年假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蓝天实际在2013年5月30日乘坐深圳航空ZN9815号航班返回上海。万国纸业公司提交其代理人与深圳航空服务热线95080的通话录音,热线服务人员答复蓝天乘坐的上述航班信息无误,且已成行。原审法院在2013年12月27日将通话录音邮寄给蓝天。
蓝天在2014年1月5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认可其在2013年5月30日才返回上海,并表示万国纸业公司在拒绝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安排其2013年5月底去深圳参加一个纸业展会,其虽心存疑惑但还是按公司要求去深圳,展会于2013年5月28日开始,为避免给劳动合同续签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其在当月22日通过公司请假系统提交了当月27日休年假一天的申请。在深圳期间,有公司老员工透露消息说万国纸业公司为了把其裁掉,很有可能利用这次展会找个理由开除其,因其无证据证明是万国纸业公司派其参加展会,故其决定在27日晚上再申请年休假三天,但当其打开公司年假申请系统后发现已无法再登陆年休假申请系统。为了自保,其在万般无奈地情况下于当月28日通过电邮系统申请病假三天,并让朋友去以其名义挂了一个急诊备用。为了避免让万国纸业公司找到任何所谓的理由,其太太提前于当月28日乘飞机返回上海,而其当月28日至30日期间在深圳按照原先安排参加展会和客户拜访工作,并于当月30日返回上海。其之前因无法取得出差申请表原件,为维护自己权益而称病假,直到2013年12月20日其到庭,其也只获得出差申请表复印件,考虑对方否定真实性,也只好称病假。
万国纸业公司否认关闭蓝天的账户,并表示对蓝天提供的出差日期为2013年5月27日至当月30日的员工出差申请表真实性无异议,但最终没有让蓝天出差,而是让蓝天待在办公室,并停止相关业务联系及客户拜访。万国纸业公司并提供2013年5月22日至当月28日期间蓝天与范某某及范某某的助理郑某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其公司在2013年7月5日支付蓝天报销款的凭证、相关报销费用申请文件及凭证、其与携程客服的通话记录、员工温某某及陈某的书面证言,证明范某某要求蓝天在2013年5月28日至当月30日期间必须在办公室,并停止业务联系及拜访客户,蓝天在2013年5月27日告知郑某其在上述期间将在上海拜访会见客户,万国纸业公司为蓝天报销了2013年5月26日至当月28日的机票退票费合计491元,员工出差申请表上载明的另两位同行员工温某某及陈某证明蓝天并未与他们一起出差。蓝天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表示蓝天与范某某的往来邮件在时间先后上存在问题,故是伪造的;其在离职后确实申请报销过费用,但具体申报多少费用、哪天拿到报销款及实际拿到多少报销款都记不清了,好像没有报过退票费;其携程帐户在2013年5月21日有来往深圳航班的退票处理,但这只是因为工作时间安排而做的飞行调整,并非取消出差;其2013年5月26日从上海去深圳及当月30日从深圳回上海的机票费没有报销过。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万国纸业公司以蓝天2013年5月28日至当月30日的病假非有效病假,视为连续旷工三天为由将蓝天辞退。对此,蓝天在2014年1月5日之前坚称其该期间在上海,病假不存在虚假,但在万国纸业公司指出蓝天从深圳回上海的日期及航班号,并提交与航空公司服务热线的通话录音后,蓝天改口承认其上述期间人在深圳,是其让朋友以其名义至医院挂急诊开病假证明,蓝天的上述诉讼行为有违诚信。在蓝天认可其2013年5月28日人不在上海,病假证明是由他人代开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当月28日至30日的病假是虚假的,万国纸业公司据此将蓝天辞退并无不当。蓝天主张上述期间系万国纸业公司安排其至深圳出差,万国纸业公司则表示最终没有让蓝天出差,而是要求蓝天待在办公室,并提供了电子邮件及报销退票费的凭证,电子邮件反映蓝天在2013年5月27日告知郑某其在当月28日至30日期间将在上海拜访会见客户。尽管蓝天否认邮件的真实性,但未提供证据推翻该邮件,其也认可在离职后报销过费用,却未能陈述具体费用明细。此外,出差申请表上载明出差日期为2013年5月27日至当月30日,若万国纸业公司最终未取消蓝天的出差安排,则蓝天无需申请在27日休年假,更无需开具虚假病假,也不会在离职后报销费用时未一并将出差的往返机票费予以报销。蓝天关于担心万国纸业公司乘展会之机找理由将其开除及无法登陆年假申请系统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因此,采信万国纸业公司关于最终取消蓝天出差安排的主张。尽管蓝天对员工手册不予认可,但无论员工手册有无连续旷工三天可予辞退的规定,蓝天提供虚假病假的行为有违诚信,也违反了劳动者的勤勉义务和基本的职业准则,万国纸业公司就此行为做出辞退处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蓝天要求万国纸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蓝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蓝天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万国纸业公司通过书面方式确认了其的出差申请,按照万国纸业公司的平时做法,任何对于此类出差的取消都会通过邮件方式予以告知,而万国纸业公司在2013年5月27日前没有一份邮件告知蓝天这次出差取消了,因而蓝天在其向万国纸业公司发送了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拒绝后,仍然按照公司当初的安排去深圳参加展会,且认为只要按照公司的既定安排工作就一定可以续订合同。而当蓝天从一个非常可靠的老同事那里得知万国纸业公司要利用这次展会达到不续签合同的目的的时候,蓝天临时决定在当月28日早上给总经理邮箱发了一份请假三天的邮件,也没有提交任何的材料,当时想如果公司不认可这个病假,反正其这三天在深圳工作,如果公司不认可其在深圳工作,其就讲请过病假,正反都有保障。邮件发送后也没有任何回应,后来继蓝天的年假系统被关闭后,蓝天的邮箱系统也被关闭了。28日下午蓝天让朋友以其名义挂了一个病假,但是病假单也没有寄给公司,其想等31日上班看看情况再讲。后来蓝天还是按照安排继续在深圳参加了展会,展会期间有很多万国纸业公司的客户都与蓝天有过交流。31日蓝天回到上海办公室,万国纸业公司人事部直接通知蓝天不续签合同,其他同事告诉蓝天理由是其旷工。因为当时蓝天也没有在一审中提交的出差申请表,蓝天情急之下就将准备好的病假单交给了人事部。在没有取得出差申请表前,蓝天没有办法向万国纸业公司报销这次出差费用,也没有办法证明其人在深圳。因为请病假这个决定是临时作出的,万国纸业公司很容易通过蓝天原来订的航空公司查到蓝天的飞行信息,如果蓝天像万国纸业公司讲的旷工,也不可能和飞行调整前订同样的航空公司回上海。蓝天2013年5月28日至当月30日这三天是在工作不是在旷工,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万国纸业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7,824元。
万国纸业公司不接受蓝天的上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上述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万国纸业公司以上诉人蓝天提交的2013年5月28日至当月30日的病假非有效病假,视为蓝天连续旷工三天,属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蓝天在原审2014年1月5日之前坚称其2013年5月28日至当月30日期间在上海,病假不存在虚假,但在万国纸业公司指出蓝天从深圳回上海的日期及航班号,并提交与航空公司服务热线的通话录音后,蓝天改口承认其上述期间人在深圳,是其让朋友以其名义至医院挂急诊开病假证明。又根据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勤勉工作是劳动者基本的职业道德。在蓝天认可其2013年5月28日人不在上海,病假证明是由他人代开的情况下,本院有理由相信其当月28日至30日的病假是虚假的。无论万国纸业公司的员工手册有无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将受到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规定,蓝天提供虚假病假的行为有违诚信,显然违反了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构成严重违纪,故万国纸业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蓝天要求万国纸业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7,824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蓝天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实难支持。原审法院依法所作的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蓝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鸿
代理审判员倪鑫
代理审判员裘恩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陆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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