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景华与北京红玫瑰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史景华与北京红玫瑰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5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景华。
委托代理人:邢树宏,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红玫瑰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红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史景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红玫瑰家具有限公司(简称红玫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2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史景华申请再审称:第一、两审法院故意歪曲我的庭审陈述;第二、两审法院故意回避,隐匿我提交的证据,隐匿一审法院根据我的申请调取的证据;第三、两审法院对我要求的对《付款通知单》进行笔迹鉴定的请求采取了回避态度。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史景华称其与红玫瑰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红玫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史景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红玫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驳回史景华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史景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史景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史景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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