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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升阳与北京华大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1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46


牛升阳与北京华大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6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升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大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邰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牛升阳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大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3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牛升阳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我主张华大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是有胁迫情形,但我在审理中并没有对胁迫事实的表述,因此关于胁迫的认定及判决是明显错误的。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该案在一审审理期间,牛升阳表示续签劳动合同时华大公司未与其协商,且其未仔细看内容即签字。牛升阳虽未明确使用"胁迫"一词,但其意思表示可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受胁迫",生效判决表述并无错误。故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牛升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牛升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牛升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汉丽雯

书 记 员  姜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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