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人事争议上诉案
王岩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人事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56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岩。
委托代理人谢阳,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晨,院长。
委托代理人彭荣,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娜。
上诉人王岩因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2月,王岩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04年7月,我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以下简称天坛医院)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约定我担任医疗岗位工作,医院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工作报酬。后又续订合同期至2019年8月2日止。1997年10月16日,我取得副主任医师资格,在中医科诊室作为副主任医师承担门诊医疗工作。2013年5月29日,天坛医院在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让我停职(中止履行合同),并停付了我的薪酬。现起诉要求:1、履行《聘用合同》,恢复我中医科室副主任医师工作;2、天坛医院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23日止的薪酬工资差额,共计95997.5元。
天坛医院辩称:1、王岩违反了国家医保规定及我医院的医保制度,我医院依据天医医保字(2011)48号文作出的天医医字(2013)7号处理决定符合劳动及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2、天医医字(2013)7号处理决定属于天坛医院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诉讼范围,因为天坛医院并未停止王岩的工作并按时向王岩支付了工资及奖金。3、王岩多次违反医保制度并受到处罚,其本人知道和应当知道医保中心和我医院关于医保制度的各项规定。我医院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王岩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王岩要求履行《聘用合同》,恢复中医科室副主任医师工作,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011年5月王岩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违规开药受到天坛医院的通报批评、扣除奖金等处罚。2012年11月东城医保中心在日常审核中发现,3人次无门特病历,4人次有门特病历,但是2012年中医科开具的所有药品在门特病历中均无记载(7份病历均涉及中医科大夫王岩)等问题,向天坛医院作出了《整改告知书》。据此天坛医院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天医医保字(2011)48号〈北京天坛医院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管理的规定〉》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天医医字(2011)45号﹤北京天坛医院关于中医科医师违规开药处理的决定﹥》,经天坛医院绩效管理委员会讨论,作出对王岩全院通报批评、书面检查、交回拒付款、暂停门诊医疗工作六个月、推迟晋升、晋级一年、停发绩效奖金等处罚,并无不妥。天坛医院按照王岩的出勤情况,每月支付王岩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亦不违法。而王岩要求按照原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23日的薪酬工资差额,难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判决:驳回王岩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岩不服上诉至本院,坚持其原诉理由和要求。天坛医院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天坛医院系北京市卫生局设立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系差额补贴。2004年7月22日,天坛医院(甲方)与王岩(乙方)签订《聘用合同》,约定乙方担任医疗岗位工作,并同意按《天坛医院规章制度汇编》(职责部分)执行;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甲方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工作报酬,福利待遇按国家级北京市的规定执行。同时双方增加约定内容(一)乙方在聘用期内应严格遵守天坛医院廉洁行医规定,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二)如发现乙方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红包,处方费,介绍费等各种名义的好处费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该《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订合同期限至2019年8月2日止。
2011年3月18日,天坛医院发布天医医保字(2011)48号《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管理的规定》,明确临床医生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被医保办或医保中心查到,按违规金额倍数罚款至责任人,与绩效工资挂钩等。
2011年5月,天坛医院发布天医医字(2011)45号《关于中医科医师违规开药处理的决定》,其中载明"因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对我院医生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违规开药的通报批评,对违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给我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鉴于此事件影响恶劣,为了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确保医保A类医院等级,除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外,经医保办进行认真核实,医务处确认,决定对于涉及违规开药人员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如下:一、对临床违规医师的处理。对违规开药涉及金额大于40万元(统计时限内)的中医科王岩,作出处理决定1.全院通报批评,做出深刻书面检查,交医务处备案;2.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延迟晋升、晋级一年;3.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扣除一年奖金......。四、各部门严格进行自查,加强培训,规范科室工作流程,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落实到位;七、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对出现的违反医保政策,违规开药的行为将加重处罚"等内容。
2012年12月17日,东城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出《关于天坛医院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诊疗行为整改告知书》(以下简称《整改告知书》),主要内容:"2012年11月15日我中心日常审核中发现你院门诊特殊病诊疗行为存在问题,在事先通知你院外审检查门诊特殊病病历的前提下,医院仍不能提供所检查的门诊特殊病的相关病历,其中3人次无门特病历,4人次有门特病历,但是2012年中医科开具的所有药品在门特病历中均无记载,7份病历均涉及你院中医科大夫王岩。......给予医院如下处理:一、你院及时整改,加强对违规医师的监督管理;二、对无门特病历的1人2012年的所有费用给予追回,......"。同日,东城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二中心从天坛医院追回医疗保险已付费用31050.72元。
天坛医院在接到《整改告知书》后,依据天医医保字(2011)48号文和天医医字(2011)45号决定,经院绩效管理委员会讨论,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天医医字(2013)7号《北京天坛医院关于部分医师违反医保规定处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其中"一、对临床违规医师的处罚决定(一)被通报批评人员1.涉及人员:中医科王岩;2.鉴于该医师既往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经处理后仍不能严格按照医保规定行医、且有多次患者投诉发生,处理决定如下:(1)全院通报批评,做出深刻书面检查,交医务处备案;(2)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须向医院主动交回拒付款共计人民币23743.60元;(3)暂停门诊医疗工作六个月,此期间由医院另行安排工作;(4)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推迟晋升、晋级一年;(5)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停发六个月的绩效奖金......"。此后,王岩每天到中医科签到、打卡,但无具体工作,天坛医院每月向王岩支付基础工资。
后,王岩向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天坛医院:1、履行《聘用合同》,恢复中医科室副主任医师工作;2、支付2013年5月1日至实际恢复工作之日止的全部薪酬,并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给予经济补偿金;3、在天坛医院范围内向其赔礼道歉。仲裁委于2013年12月作出裁决:1、天坛医院支付王岩2013年7月份工资差额1026.26元;2、驳回王岩的其他请求。王岩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原审审理中,天坛医院当庭给付王岩2013年7月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1026.26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聘用合同》、天医医字(2011)45号决定、《整改告知书》及追回单、《处理决定》、京人仲字(2013)第90号裁决书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天坛医院与王岩签订的《聘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照该合同约定,王岩违反天坛医院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天坛医院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天坛医院于2011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管理的规定》要求遵照执行,作出了对包括王岩在内人员的《关于中医科医师违规开药处理的决定》以规范工作流程,加强违规监管,确保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落实,并强调对违反医保政策违规开药行为将加重处罚等。在此情况下,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在2013年对天坛医院进行日常审核中仍发现中医科大夫王岩出现违规开药行为,并因此向天坛医院发出《整改告知书》及追回医保支出费用。据此天坛医院经院绩效管理委员会讨论,对王岩作出全院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暂停门诊医疗工作、停发绩效奖金等处罚内容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属于天坛医院的行使自主管理权,不违反法律、行政法的规定及《聘用合同》的约定,且天坛医院在对王岩给予暂停工作处罚措施期间向王岩支付了基础工资,双方《聘用合同》仍在履行之中。而王岩要求法院判令恢复其中医科室副主任医师工作,补付2013年5月1日至10月23日止的薪酬工资差额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王岩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洁
代理审判员 庞 妍
代理审判员 贾高俊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文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书写规范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书写规范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书写规范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书写规范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