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芝莲与榆林学院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王芝莲与榆林学院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陕民一申字第00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芝莲。
委托代理人:雷宏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榆林学院。
法定代表人:赵红星,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虎云,该院法律事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请再审人王芝莲因与被申请人榆林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16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月7日,申请人王芝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田伟
代理审判员胡晓晖
代理审判员马彦雨
二0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杨晔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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