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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与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1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02

张黎与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黎。
委托代理人张建红。
委托代理人全惟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宗毅。
委托代理人仇少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慧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张黎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红、全惟飙,被上诉人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德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仇少明、袁慧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黎于1997年1月1日进入肯德基公司工作,离职前担任肯德基公司店副经理一职。双方签有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黎每月工资人民币3,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2年3月1日起每月工资4,990元,其中基本工资3,493元,企业补贴1,497元。2010年1月13日起,张黎陆续病假,2012年8月28日起,张黎连续病假至肯德基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张黎自入职起累计病假20.7个月。2013年10月18日,肯德基公司以张黎超过医疗期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张黎最后工作至2012年8月27日,工资结算至2013年10月18日。张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259.87元。肯德基公司已支付张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5,417.80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替代期工资4,990元以及医疗补助金19,559.2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肯德基公司《员工手册》第六条第二项“餐厅管理组员工退休年龄的确定……女性员工,年满55周岁。如因员工个人工龄性质,导致员工对其退休年龄提出异议的,以当地相关法规或社保书面意见为处理依据。”张黎在《员工手册》上签名确认。
2013年12月12日,张黎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肯德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9,640元、补足2013年5月1日至同年10月18日的病假工资差额1,398元。2014年1月27日,该会裁决肯德基公司向张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868.58元,未支持张黎的其余请求。张黎收到裁决书后未于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肯德基公司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肯德基公司诉称:张黎于劳动合同解除前担任肯德基公司餐厅副经理,其自1997年1月1日与肯德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2013年10月已在肯德基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可享受的医疗期为19个月。而张黎在医疗期满后拒绝返岗工作,肯德基公司在与其协商无果的情形下,经肯德基公司工会审议同意后,于2013年10月18日单方解除与张黎的劳动合同,并依法足额向张黎支付了工资、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以及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对此张黎均予以认可。而张黎认为其在肯德基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故肯德基公司不得以张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肯德基公司另行安排工作为由,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张黎本人或向张黎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就解除劳动合同。肯德基公司认为,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沪社保业-1996第76号)的通知规定,“……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张黎在肯德基公司从事的系管理岗位,应当年满55周岁退休,故肯德基公司认为该劳动合同解除流程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肯德基公司对仲裁不服,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无需向张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868.58元。
张黎辩称:不同意肯德基公司的诉请。本案关键在于双方对张黎是职工还是干部身份的异见。张黎认为,现行的国家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第125号)以及国发(78)104号文、国办发(1999)10号文、劳社部发(1999)8号文、社劳厅函(2001)125号文等文件中对于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的界定均为“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肯德基公司不能用1996年的下位法来对抗1999年和2001年的上位法。张黎虽然在肯德基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但是“被聘任的管理人员”不一定是干部,张黎未经必要的程序,不具有干部身份,故张黎法定退休年龄仍应为50周岁。虽然肯德基公司的“单位人力资源手册”中载明……如因员工个人工龄性质,导致员工对其退休年龄提出异议的,以当地相关法规或社保书面意见为处理依据。现肯德基公司既未提供张黎是干部编制的书面证据,亦未提供社保书面意见,仅凭肯德基公司的内部人事管理文件来证明张黎的法定退休年龄应当为55周岁,进而得出肯德基公司单方解除与张黎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结论,证据效力不足,引用法律法规错误,故应当驳回肯德基公司诉请,维持仲裁结果。
原审审理中,关于张黎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还是55周岁,肯德基公司提供下列证据,认为张黎从事的系管理岗位,应当55周岁退休:1、张黎的员工状况变动表与餐厅管理组职称变更说明,证明张黎的职级升迁情况,其在离职前担任公司餐厅资深副经理;2、张黎的绩效评估表、领导力评估表、张黎签署的新产品训练指引、员工资料表,证明张黎离职前从事工作的相关记录,均显示张黎从事的系管理性工作;3、餐厅管理组人员结构、服务组人员结构、管理组与服务组人员工资单,证明管理组和服务组的区别;4、人员体检通知、张黎体检报告、商业医疗保险简介,证明张黎作为管理组人员,享受比一般员工更高的福利待遇;5、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杨浦分中心出具的告知书,证明对于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事宜。张黎对肯德基公司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的内容均无异议,但认为张黎尽管属于管理组成员,但属于生产第一线,不属于管理阶层。
原审法院认为,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截至2013年10月,张黎在肯德基公司的工作年限为16.5年,其应享受的医疗期相应计算为19个月,张黎累计病假20.7个月,已经超出张黎应享受的19个月医疗期。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黎超出规定的医疗期后未返岗,肯德基公司额外向张黎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后,与张黎解除劳动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至于双方争议的张黎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0周岁还是55周岁,肯德基公司在与张黎解除劳动关系时,张黎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原审法院认为,沪社保业-1996第76号文系本市社保机构发布的规范本市范围内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地方性规定,对本市企业职工的退休退职的办理具有调整和制约作用,其中对于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55周岁作出了明确规定,本市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退职时应当予以适用。本案张黎在肯德基公司担任餐厅副经理,肯德基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张黎从事的系管理岗位。肯德基公司的《员工手册》亦明确规定管理组女性员工退休年龄为年满55周岁,张黎在《员工手册》上签名确认,其应知晓作为管理组员工的退休年龄,且《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若有异议,以当地相关法规或社保书面意见为处理依据,故依据沪社保业-1996第76号文,确认张黎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肯德基公司与张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时,张黎距55周岁的退休年龄超出五年,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综上,肯德基公司以张黎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为由与张黎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张黎要求肯德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张黎要求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人民币30,868.58元之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张黎不服,上诉于本院。
张黎上诉称,肯德基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张黎在肯德基公司从事的系管理岗位,不能证明张黎系干部的身份,应属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张黎依法享受的医疗期应为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应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期限应为2011年11月18日至2013年10月18日,累计病假316天,折合15.10个月,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医疗期。而肯德基公司提供的张黎病假统计表,表明肯德基公司是从2010年3月13日起计算张黎的病假日期,得出张黎累计病假20.7个月的结论,明显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现行的国家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而原审法院根据上海市地方性规定认为张黎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违反了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原审法院依据地方性规定所作的判决是错误的,要求撤销原判,判令肯德基公司支付张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868.58元。
肯德基公司辩称,肯德基公司提供的证据是为了证明张黎所从事的是管理工作,肯德基公司并未主张张黎的干部身份,原审法院认定张黎从事的系管理岗位不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内部已打破干部、工人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张黎亦认可其从事的系管理岗位,其退休年龄参照上海市有关规定,认定张黎为55周岁退休并无不妥。根据上海市有关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上海市政府有权对医疗期作出规定,此属政府规章,并不违反立法规定,张黎的上诉要求没有依据,要求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企业内职工的干部、工人身份界限被打破,职工的退休年龄根据其从事岗位而定,女职工从事技术、管理岗位,根据相关规定其退休年龄可以为55周岁。张黎在肯德基公司担任店副经理一职,双方均认可张黎从事的是管理岗位,且根据肯德基公司相关规定以及肯德基公司提供的证据,均可证明张黎所在岗位为管理岗位,故张黎在管理岗位上退休,其退休年龄可以为55周岁。张黎以其不是干部身份,否认其从事管理岗位一职,应年满50周岁退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黎、肯德基公司对张黎应享受的医疗期及已享受的医疗期均无异议,肯德基公司在张黎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与张黎解除劳动合同不属违法解除,张黎认为肯德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肯德基公司与张黎解除劳动合同时已按法律规定支付了相应经济补偿,张黎要求肯德基公司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差额,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张黎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树良
审判员姜婷
代理审判员沈明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莫敏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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