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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启游与恩施州盛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1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72

周启游与恩施州盛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民申字第005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启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恩施州盛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代伦,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周启游因与被申请人恩施州盛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周启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严 浩
代理审判员  李治国
代理审判员  张之婧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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