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占田诉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徐占田诉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1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占田。
委托代理人:吴海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红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扈文利,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
再审申请人徐占田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承民终字第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徐占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京山
代理审判员 牛世红
代理审判员 习 静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葛 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