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殷仕权与杭州广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0-1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64

殷仕权与杭州广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民终字第3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殷仕权。

委托代理人:吴德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广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彪。

委托代理人:盖斗一、周洪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来连毛。

委托代理人:邹永闯、王启明,。

上诉人殷仕权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广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简称广通劳务)、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杭州建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4日,杭州建工近江单元农转非拆迁安置房一标段工程项目部与自然人鲍泽胜签订《脚手架施工合同》,约定项目部将近江单元(SC04)B-C2-03-2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工程一标段的脚手架搭拆、临边围护工作发包给鲍泽胜施工。后鲍泽胜将该工程转包给李宗成、殷仕权和李应超三人。三人于2011年3月18日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伙方式为三人盈亏平摊。三人还约定了各自的工作范围,其中殷仕权与李应超负责工地的材料及人员安排、工人工作安排等相关管理和监督事项,其他材料的进货和钢管材料租借和归返必须由其中两个人在场,相关单子和数据必须两个人同时签字等。殷仕权和李宗成还共同缴纳了工程保证金。之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殷仕权和李宗成、李应超因故发生纠纷。2013年7月19日,殷仕权向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于2013年9月9日作出西劳仲案字(2013)第4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殷仕权所有申诉请求。殷仕权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广通劳务向殷仕权支付未结清工资127500元(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2、广通劳务向殷仕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2500元(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3、广通劳务向殷仕权支付加班费30202.2元(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4.广通劳务为殷仕权补缴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的社会保险;5、杭州建工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殷仕权与他人合伙承包杭州建工承建的工程的脚手架搭拆工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殷仕权对此亦予以认可,故殷仕权与杭州建工之间不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此,殷仕权以劳动关系为请求权基础而主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以及补缴社会保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殷仕权以工程转包违法为由主张其与施工单位即存在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该种理解不符合法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其法律后果是行为无效,但是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仍是建设工程施工关系,仍需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不可能因此转化成其他的法律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殷仕权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免收受理费。

宣判后,殷仕权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殷仕权于2011年3月1日进入被告杭州建工所施工的近江单元农转非拆迁安置房一标段项目部及杭政储出(2009)47号地块办公商业金融用房工地从事外架代班管理工作,当时是以鲍泽胜名义承包此工程,由鲍泽胜直接转给外架班组总负责人李宗成(实际老板),后经李宗成介绍,说是需要三人合作此外架的钢管施工工作,赚钱的话每人至少有50万元利润,亏损则每人的人工管理工资也不会少,因工程是其人脉关系,故30万元押金需要殷仕权和另一合作人各出一半。原告出于信任,就同意合作并参与具体工作。但是到当年的7、8月份,李宗成又提出土建老板励大和还要20万元才能继续做,殷仕权提出质疑并要求退回之前押金,李宗成让殷仕权自己找杭州建工退,杭州建工予以拒绝。后在李宗成的游说下,殷仕权又交了7万元继续做工程。直至年底,传言励大和出事,工程做不了了,殷仕权遂要求李宗成以及杭州建工退还押金,但遭到拒绝。殷仕权就这样一直工作到2012年6、7月份,此期间殷仕权经过相关法律咨询,得知杭州建工以及李宗成与殷仕权的合作以及押金等问题都是非法的,建筑法规定工程不能层层转包,总包方不能将工程发包给没有主体资格的个人或者单位。李宗成还恶意伤害殷仕权家属,导致家属轻伤,经协商,最后退回押金22万元和赔偿殷仕权家属轻伤等损失5.5万元,以及同意在工程结顶时支付殷仕权2011年3月16日至2012年7月底的相应的人工管理工资。但是时至今日工程早已结顶,杭州建工以及负责人李宗成都未支付殷仕权工资。由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证据认定不清,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殷仕权的诉讼请求。

广通劳务辩称:广通公司与殷仕权不存在劳动关系,殷仕权与李宗成、李应超一起承包了外架工程,殷仕权是承包老板而非打工者,广通劳务从未为其办理招工录用、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为其按工作、考勤管理、发放工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杭州建工辩称:殷仕权与杭州建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殷仕权也没有向杭州建工提供劳动。殷仕权在上诉请求中所陈述的并非事实,因此殷仕权诉请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殷仕权与案外人李宗成、李应超承接杭州建工两处拆迁安置房脚手架搭建工程,是合伙体,获取的是杭州建工支付的工程款,该工程款系包人工包材料,已经包含人工费,申请人再行要求杭州建工支付相应人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殷仕权主张与广通劳务、杭州建工于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以此主张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等权利,但殷仕权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本案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殷仕权与他人合伙承包杭州建工承建的工程的脚手架搭拆工作,其与杭州建工的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分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且双方承包协议是否有效也不会改变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综上,殷仕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殷仕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沈磊

审判员金瑞芳

代理审判员石磊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斌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