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嘉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张思嘉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陕民一申字第0005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
申请再审人暨张思嘉法定代理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利萍。
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建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
负责人:杨威,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清利,分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再审人史利萍、张思嘉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华阴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民一终字第00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史利萍、张思嘉申请再审称:其亲属张宏波死亡符合工伤,丧葬中被申请人办公室主任代表被申请人与张宏波亲属商定,由被申请人办理张宏波工伤死亡申报及认定和政策内各项事宜,困难补助8-10万元,以解决2003年-2007年因被申请人未给张宏波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张宏波医疗费无处报销的实际问题,全额发放张思嘉抚恤金。后因被申请人违法欺诈没有及时为张宏波申请工伤,导致申请人因超时效无法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应承担张宏波工伤死亡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申请人8万元。本案其诉讼的是侵权,并非劳动争议。故请求对本案再审,请求:被申请人承担张宏波工伤死亡赔偿责任,赔偿张宏波2003年-2007年的医疗费21万元,3、补足张思嘉抚恤金每月635元,由2011年2月至18周岁。
被申请人电信华阴分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申请人第一项再审申请请求超出一审诉讼请求。张宏波死亡不属于工伤,在处理张宏波丧事期间双方并未形成任何协议,也没有达成协议的条件和必要。被申请人对张思嘉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减半发放是按照陕劳办函字(2008)108号政策文件规定执行的,申请人要求全额发放缺乏依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的8万元医疗费是按照政策足额核报后不予报销的超额部分医疗费,加之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不合情理,没有依据。原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公正,申请人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再审申请毫无理由,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史利萍、张思嘉亲属张洪波死亡后,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申请时限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数日后送达。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同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认为,申请人没有工伤认定结论,其请求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不予受理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原审起诉请求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全额补助和给付医疗费,一审当庭审理中自愿变更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给付医疗费,该变更在一审庭审笔录中明确载明,原审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审理并无不当。人民法院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类劳动争议纠纷的前提是劳动仲裁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仲裁。本案申请人变更后的诉请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但该纠纷未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不符合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主张的8万元医疗费的问题,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申请人再审申请请求中超出一审诉请部分,本案不予涉及。
综上,史利萍、张思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史利萍、张思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雁
代理审判员刘育伟
代理审判员赵顶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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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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