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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广毅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5-10-1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49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广毅劳动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广毅

  上诉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航空公司)、上诉人郑广毅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郑广毅系由东方航空公司出资培训并定向招录的飞行员,于2010年4月7日从航校毕业后进入东方航空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必须服务期从2010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合同同时约定,郑广毅在必须服务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中飞行员副驾驶的违约金为2,500,0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郑广毅自获得副驾驶资格起,每增加一年,分别在该项违约金基础上追加5%。郑广毅于2011年6月获得副驾驶资格。2011年5月27日至5月28日,郑广毅因朋友结婚请假2天,同年9月17日至9月19日,郑广毅因同事结婚请假3天,2012年1月22日至1月23日,郑广毅因过年请假2天,东方航空公司均未扣工资。2012年10月8日,郑广毅向东方航空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东方航空公司未予同意。2012年11月5日,郑广毅书面要求东方航空公司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东方航空公司未回复。东方航空公司按郑广毅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至2012年11月。2012年12月起,东方航空公司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郑广毅工资,至原审诉讼中,东方航空公司仍为郑广毅缴纳社会保险费。东方航空公司未为郑广毅办理退工手续。

  2012年11月12日,郑广毅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东方航空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并将飞行技术档案等移交到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支付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奖金等。该仲裁委员会裁决东方航空公司应为郑广毅开具退工单并办理社会保险费转移手续,支付2011年、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257.48元,对郑广毅其余请求未予支持。东方航空公司与郑广毅均不服裁决,先后诉至原审法院。东方航空公司请求判令:1、其公司在郑广毅支付违约金后为郑广毅办理退工手续;2、其公司不承担支付郑广毅2011年、2012年年休假工资11,257.48元的义务。郑广毅请求判令东方航空公司:1、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将其本人的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本、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移交到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3、支付其2011年至2012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9,520.06元及25%经济补偿金、2011年至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257.48元。

  原审法院另认定,郑广毅在职期间,于2011年国庆节加班19.04小时,2012年春节加班12.45小时,2012年劳动节加班10.80小时,2012年国庆节加班3.75小时。东方航空公司已按《加班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了郑广毅节假日加班工资。

  原审审理中,郑广毅放弃了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主张。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郑广毅于2012年10月8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后郑广毅亦未向东方航空公司提供劳动,东方航空公司仍然支付郑广毅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虽表明东方航空公司不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双方并未达成继续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2012年11月9日依法解除。东方航空公司应及时为郑广毅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等退工手续。东方航空公司要求郑广毅支付违约金后才承担退工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郑广毅要求东方航空公司将其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本、飞行员执照、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移交到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处理。郑广毅于2011年、2012年均向东方航空公司申请了休假获准,东方航空公司亦未扣发郑广毅休假期间的工资,虽然双方并未明确郑广毅系使用年休假,但从东方航空公司并未扣发郑广毅休假工资的事实考量,双方对于该假期属于年休假性质达成了默契。即便如郑广毅所述其休假性质属于事假而非年休假,但由于郑广毅的辞职行为导致东方航空公司未能安排郑广毅享受年休假,该责任亦不能由东方航空公司承担。东方航空公司要求不承担支付郑广毅2011年、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郑广毅要求东方航空公司支付上述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郑广毅放弃要求东方航空公司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系郑广毅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原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郑广毅办理退工手续(仅限劳动关系方面);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不承担支付郑广毅2011年、2012年度年休假工资11,257.48元义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三、驳回郑广毅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郑广毅各半负担。

  判决后,东方航空公司与郑广毅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东方航空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其公司在郑广毅支付离职补偿费用后为郑广毅办理退工手续(仅限劳动关系方面)。东方航空公司的主要理由为:郑广毅是经其公司提供培训的特殊岗位人员,双方约定了必须服务期,郑广毅单方辞职,应依公司规定先行支付赔(补)偿费用。同时郑广毅作为飞行员这一特定公众,其离职手续的办理与普通劳动者不同,应遵守民航局有关飞行员在办理流动手续时应提交培训费用已向流出方航空公司支付之凭证的规定。故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人郑广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三项,改判:东方航空公司将其本人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本、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移交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郑广毅的主要理由为:其作为一名飞行员,档案关系不仅有劳动人事档案,还包含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本、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等专业技术档案,这些档案与其工作密不可分。国家民航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华东局发布的《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中都对飞行员所在用人单位移交飞行执照、飞行经历记录本、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等证件及档案作有规定。其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是基于与东方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理应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故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人东方航空公司与上诉人郑广毅均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上诉人东方航空公司与上诉人郑广毅的劳动合同因郑广毅提出辞职而解除后,依法及时为郑广毅办理劳动关系相关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东方航空公司的法定义务。东方航空公司要求在郑广毅支付离职补偿费用后为郑广毅办理退工手续,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郑广毅要求东方航空公司将其本人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本、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移交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的上诉请求,确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本院亦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郑广毅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卫

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

代理审判员  郑东和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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