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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滔与上海大众万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17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378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滔。
  委托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众万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如亭。
  委托代理人陈以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宇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炳和。
  上诉人顾滔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顾滔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利兴,被上诉人上海大众万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以忠,上海宇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倪炳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顾滔于2008年6月16日由宇民公司派遣至万祥公司处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顾滔与宇民公司签有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用工单位与顾滔解除协议的,双方劳动合同可以解除。顾滔与万祥公司签有小客车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顾滔每月营业收入在缴纳承包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297.5元后,自行承担燃料费、车辆保修和清洗费用,其余收入归顾滔所有。2013年12月27日,万祥公司以顾滔累计两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处理单,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顾滔解除劳务关系的决定,并向顾滔邮寄送达了该决定。2013年12月31日宇民公司以上述理由与顾滔解除劳动合同。顾滔因对宇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服,于2014年2月13日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出具宝劳人仲(2014)办字第365号裁决书,对顾滔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顾滔遂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万祥公司、宇民公司连带支付顾滔自2008年6月16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8,06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3,751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400元。
  二、《大众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岗前培训教材》第54页“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处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详细列举了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处理的标准,第五条第三款“员工在一自然年度中累计受到一般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处理单二次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处理单一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顾滔于2008年6月11日出具承诺书,表示“已参加企业培训,愿遵守行业和大众公司的规章制度”。2013年3月11日,顾滔书面表示放弃2013年度带薪休假。
  三、顾滔于2013年1月14日因绕路、2月19日因态度不好、4月23日因态度不好、5月15日因开车打手机遭有责投诉四次。2013年5月4日因顾滔在车内吸烟,万祥公司结合顾滔之前遭投诉情况,向顾滔发出了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处理单。四次投诉处理单及违反企业规章处理单上均有顾滔签字。2013年9月25日顾滔协同他人至万祥公司处发生打斗,万祥公司报警处理,2013年12月10日万祥公司因打斗事宜向顾滔发出了第二份处理单。原审法院审理中,顾滔提供了派出所调解协议书,证明万祥公司所述的打斗行为,只是双方“因纠纷发生肢体冲突”,且已经和解。顾滔认为万祥公司不能因此认定顾滔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四、《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第六条规定“驾驶员车辆承包经营的收入中已包含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工作报酬,遇上述时间工作时,不再另计报酬。”另,大众集团出具证明,证实,“万祥公司系我集团下属三级子公司……其驾驶员管理也采用统一的模式,即:驾驶员的准营证统一归属大众集团……统一签订大众集团的《小客车承包合同》,驾驶员营运管理中适用公司的奖惩条例……”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万祥公司作为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集团)的下属公司,其使用大众集团的各种格式文本,并不影响确认实际相关行为系万祥公司向顾滔作出,故上述证据材料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认可。顾滔入职时参加了企业培训,也承诺愿意遵守规章制度。顾滔否认其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投诉处理单、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处理单上均有其本人签名确认。2013年9月25日顾滔带领他人至万祥公司发生打斗,顾滔虽然主张系民事纠纷且双方已经和解,但作为一名员工,理应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万祥公司以顾滔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顾滔解除劳务关系的决定并通知宇民公司后,宇民公司以上述理由与顾滔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充分、程序合法,故对顾滔要求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2013年度顾滔已自愿承诺放弃年休假,该年度的年休假难以支持;至于2012年及之前未休年休假待遇的请求,因已经超出一年诉讼时效,亦不予支持。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顾滔工作时间自行掌握,且顾滔车辆承包经营的收入中已包含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工作报酬,故顾滔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对顾滔要求上海大众万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上海宇民劳务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顾滔自2008年6月16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顾滔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万祥公司与案外人大众集团不具有关联关系,故万祥公司根据大众集团的规章制度等为依据处罚顾滔是违法的。顾滔与他人发生的纠纷已被认定是肢体冲突,并非打斗,故万祥公司不应与其解除劳务关系。且按照顾滔与宇民公司的劳动合同,顾滔与万祥公司需解除《上岗协议》或《小客车承包合同》,宇民公司方能解除与顾滔的劳动合同,故宇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判令万祥公司、宇民公司连带支付顾滔自2008年6月16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8,06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400元。
  被上诉人万祥公司辩称,大众集团成立于万祥公司之前,虽然大众集团的企业性质发生变化,但万祥公司一直是大众集团的子公司。顾滔进行过岗位前培训,也签署过承诺书,故大众集团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其有约束力。因顾滔多次违纪,故万祥公司与其解除劳务关系,双方的《小客车承包合同》也自然解除。综上,请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宇民公司辩称,因顾滔违纪被万祥公司解除劳务关系,宇民公司根据与顾滔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故不同意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请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海大众万祥汽车修理公司更名为上海大众万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法律对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规定了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以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此项权利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依法制订并已向劳动者告知的规章制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是各方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万祥公司系大众集团的下属公司,该公司沿用上级集团的规章制度并无不可,但应当告知员工。据本案在案事实,顾滔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入职时参加了企业培训,也承诺“愿意遵守行业和大众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大众集团各项规章制度对顾滔有约束力。另,顾滔是否存在违纪行为的争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审理中,投诉处理单、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处理单上均顾滔其本人签名确认,且其的确因纠纷在万祥公司的经营地与车队管理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故顾滔认为自己并不存在违纪事实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鉴于顾滔违纪行为严重,万祥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务关系与公司规章制度无悖,系合法有效的。则宇民公司依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与顾滔的劳动合同亦属正当。顾滔上诉要求万祥公司与宇民公司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一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鉴于顾滔已在2013年3月自愿承诺2013年度放弃年休假,故顾滔对前述的年休假工资再次予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2012年及之前的年休假,原审法院对此所作阐述充分、正确,本院不再赘述。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顾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翁 俊
代理审判员叶旭初
代理审判员谢亚琳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王于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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