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信息研究中心与张棣荣劳动争议上诉案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船舶信息研究中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四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李彦庆,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正勇,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棣荣。
上诉人船舶信息研究中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四研究所)(以下简称船舶研究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张棣荣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3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江惠、郑慧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船舶研究中心在一审中起诉称:船舶研究中心的新办公大楼投入使用后,需要聘用部分人员对楼宇的物业进行管理,故船舶研究中心与张棣荣于2012年5月23日签订了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聘用张棣荣从事楼宇物业部综合部经理。合同到期后,船舶研究中心因物业部岗位需要调整,不再与张棣荣续签劳动合同,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12月31日终止。关于代通知金,因双方劳动合同系到期终止,故船舶研究中心无需支付张棣荣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关于加班费,依据张棣荣在仲裁阶段提交的6个月份的考勤表,张棣荣在法定节假日加班2天,在休息日加班18.5天,但休息日加班的天数应当扣除张棣荣在2013年春节多休息的4天及2013年多休息的年假5天,即抵扣完毕后,张棣荣休息日加班的实际天数为9.5天,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实际天数为2天。仲裁裁决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分别为300%及200%,但实际情况是船舶研究中心已经向张棣荣支付过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正常工资,故加班费应当扣除已经支付的工资,即在本案中船舶研究中心需要向张棣荣再支付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费分别为200%及100%。需要强调的是,船舶研究中心已于2013年5月17日向张棣荣支付1200元加班费,故应再扣除1200元。关于提供工资支付清单,船舶研究中心工资支付方式是按月向张棣荣的工资卡转账支付,张棣荣完全可以自行到银行打印银行对账单,仲裁裁决船舶研究中心向张棣荣提供工资清单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船舶研究中心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船舶研究中心无需向张棣荣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800元;2.判令船舶研究中心无需向张棣荣支付2013年1月至5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1250元;3.判令船舶研究中心无需向张棣荣支付2013年1月及4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875.86元;4.判令船舶研究中心无需向张棣荣提供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工资支付清单。
张棣荣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船舶研究中心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张棣荣于2012年5月23日入职船舶研究中心,担任物业部综合部经理,月工资6800元。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2年5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张棣荣主张合同到期最后两天,单位口头告知其不再续签合同。船舶研究中心主张在2013年11月底已经口头通知张棣荣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关于加班费,张棣荣主张其2013年1月份法定节假日出勤1天(即1月1日),休息日出勤5天(即1月5日、1月6日、1月12日、1月19日、1月26日);2月份休息日出勤3天(即2月14日、2月15日、2月23日);3月份休息日出勤3天(即3月2日、3月9日、3月23日);4月份法定节假日出勤1天(即4月4日);休息日出勤6天(即4月6日、4月7日、4月13日、4月20日、4月27日、4月28日);5月份休息日出勤4天(即5月4日、5月11日、5月18日、5月25日);5月22日倒休1天,7月份倒休0.5天。船舶信息研究中心认可张棣荣陈述的加班事实及天数,但主张应从支付给张棣荣的加班费中扣掉三笔钱,第一笔是春节多放了4天假,故应折抵4天加班费;第二笔是按照张棣荣本人的工作年限应该是5天年休假,但是她实际休了10天,多休了5天年假,应该抵扣加班费;第三是单位已经付了张棣荣1200元加班费,应该扣除。张棣荣同意从仲裁裁决的加班费中扣除已经支付的1200元,但对于船舶信息研究中心主张另两笔应当抵扣的理由不予认可。
2014年1月22日,张棣荣以船舶研究中心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27200元;2.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合同终止/续签事宜的赔偿金6800元;3.支付未按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赔偿金6800元;4.支付2012年5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379.2元并支付50%—100%的赔偿金;5.支付2012年5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11250元并支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6.支付2012年至2013年未休年假工资5622元;7.补缴2012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8.提交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的工资支付清单;9.支付2012年5月23日至2012年11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000元;10.裁决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2014年5月15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仲字(2014)第04282号裁决书,裁决:一、船舶研究中心支付张棣荣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800元;二、船舶研究中心支付张棣荣2013年1月至5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1250元;三、船舶研究中心支付张棣荣2013年1月及4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875.86元;四、船舶研究中心向张棣荣提供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的工资支付清单;五、驳回张棣荣的其他仲裁请求。船舶研究中心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及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l日工资的赔偿金”的规定,因船舶研究中心未就其关于2013年11月底通知张棣荣合同到期终止的主张提供证据,且张棣荣对此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对船舶研究中心该主张不予采信,船舶研究中心应依据上述规定支付张棣荣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数额不高于法律规定,张棣荣亦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加班费,船舶研究中心对于张棣荣主张的2013年1月至5月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予以认可,但主张应以2013年春节多放假4天予以调休以及张棣荣多休的年休假与加班时间进行抵扣,对此张棣荣不予认可,现船舶研究中心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棣荣知晓并认可以春节多放假天数调休休息日加班及多休年休假抵扣加班时间,故,一审法院对于船舶研究中心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另,船舶研究中心主张已经支付张棣荣加班费1200元,对此,张棣荣同意从仲裁裁决的加班费中予以扣减,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张棣荣要求船舶研究中心提供工资支付清单,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审处,船舶研究中心要求无需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船舶研究中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张棣荣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6800元;二、船舶研究中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张棣荣2013年1月至5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9117.24元;三、船舶研究中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张棣荣2013年1月及4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875.86元;四、船舶研究中心无需向张棣荣提供工资支付清单;五、驳回船舶研究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船舶研究中心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无需支付代通知金(未提前30日通知补偿金)。代通知金存在的前提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属于合同到期终止,故船舶研究中心无需向张棣荣支付。2.按如下方式支付加班费。依据张棣荣在仲裁阶段提交的6个月份的考勤表,张棣荣在法定节假日加班2天,在休息日加班18.5天,但休息日加班的天数应当扣除张棣荣在2013年春节多休息的4天及2013年多休息的年假5天,即抵扣完毕后,张棣荣休息日加班的实际天数为9.5天,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实际天数为2天。判决书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分别为300%及200%,但实际情况是船舶研究中心己经向张棣荣支付过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正常工资,故加班费应当扣除船舶研究中心己经支付的工资,即在本案中船舶研究中心需要向张棣荣再支付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费分别为200%及100%。需要强调的是,船舶研究中心于2013年5月17日向张棣荣己经支付1200元加班费,故船舶研究中心向张棣荣支付的加班费应再扣除1200元。依据上述事实,应支付的加班费如下: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800÷21.75×2×200%=1250.57元,休息日加班费:6800÷21.75×9.5×100%-1200=1770.11元。故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张棣荣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诉讼费由张棣荣承担。
张棣荣服从一审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其口头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船舶研究中心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京朝劳仲字(2014)第04282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现争议的焦点是未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否支付及加班费计算是否有误。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未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该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船舶研究中心与张棣荣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船舶研究中心称其于2013年11月底口头通知张棣荣合同到期终止,但张棣荣对此不予认可,且船舶研究中心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判决船舶研究中心向张棣荣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加班费计算。双方对张棣荣的加班时间无争议,但船舶研究中心主张应以2013年春节多放假4天予以调休以及张棣荣多休的5天年休假与加班时间进行抵扣。张棣荣对此不予认可,且船舶研究中心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棣荣知晓并认可以春节多放假天数调休休息日加班及多休年休假抵扣加班时间,故船舶研究中心关于加班费抵扣计算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的加班费计算方式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船舶研究中心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船舶信息研究中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四研究所)负担(已交纳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船舶信息研究中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四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高峙
代理审判员江惠
代理审判员郑慧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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