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信息研究中心与肖银龙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船舶信息研究中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四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李彦庆,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正勇,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肖银龙。
上诉人船舶信息研究中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四研究所)(以下简称船舶研究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肖银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3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江惠、郑慧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银龙在一审中起诉称: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因为船舶研究中心不支付肖银龙加班工资,合同到期后不和肖银龙签订合同,且工作期间未依法给肖银龙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在此情况下造成肖银龙离职,因此船舶研究中心应当支付肖银龙解除合同赔偿金。因船舶研究中心未按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造成肖银龙失业期间不能领取失业保险等,给肖银龙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支付肖银龙赔偿金。关于加班,肖银龙自入职时就开始加班,因此船舶研究中心应当支付肖银龙2012年11月1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加班费。船舶研究中心还应支付肖银龙未休年休假工资。肖银龙还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综上,肖银龙诉至法院要求: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500元;2.支付未按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赔偿金5500元;3.支付2012年11月1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6473.5元并支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4.支付2012年11月1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344.71元并支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5.支付2012年11月1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793元;6.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船舶研究中心在一审中答辩并起诉称:关于肖银龙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肖银龙在合同到期后主动申请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其离职纯属单方责任,故船舶研究中心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肖银龙主张的代通知金,代通知金存在的前提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属于合同到期终止,故船舶研究中心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关于肖银龙主张的未按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期满肖银龙申请离职后,在双方交接手续完毕后,船舶研究中心于2014年2月25日向肖银龙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且肖银龙当日签收,故船舶研究中心无需向其支付未按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赔偿金;关于肖银龙主张的加班费,船舶研究中心已于2013年5月17日向肖银龙支付了1200元的加班费,因此应当从应支付的加班费中予以扣除;关于肖银龙主张的年假工资,肖银龙在工作的第二个年度里仅工作了一个半月劳动合同即到期终止,故应按照肖银龙在第二个年度工作的期限按比例折算年假工资;关于肖银龙主张的工资支付清单,该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关于肖银龙主张的合同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船舶研究中心不同意肖银龙的诉讼请求。船舶研究中心也起诉到法院,船舶研究中心的新办公大楼投入使用后,需要聘用部分人员对楼宇的物业进行管理,故船舶研究中心与肖银龙于2012年11月12日签订了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聘用肖银龙从事物业部安防主管。合同到期后,肖银龙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不再与船舶研究中心续签劳动合同,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12月31日终止。关于代通知金,因双方劳动合同系到期终止,故船舶研究中心无需支付肖银龙未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关于加班费,依据肖银龙在仲裁阶段提交的6个月的考勤表,肖银龙在法定节假日加班2天,在休息日加班11天,船舶研究中心已于2013年5月17日向肖银龙支付1200元加班费,故应再扣除1200元。关于提供工资支付清单,船舶研究中心工资支付方式是按月向肖银龙的工资卡转账支付,肖银龙完全可以自行到银行打印银行对账单,仲裁裁决船舶研究中心向肖银龙提供工资清单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船舶研究中心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船舶研究中心无需向肖银龙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500元;2.判令船舶研究中心无需向肖银龙支付2013年1月至5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5563.22元;3.判令船舶研究中心无需向肖银龙支付2013年4月及5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17.24元;4.判令船舶研究中心无需向肖银龙提供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工资支付清单。
肖银龙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船舶研究中心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肖银龙于2012年11月12日入职船舶研究中心,担任物业部安防主管,月工资5500元。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2年11月1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
关于加班费,仲裁裁决中认定:根据肖银龙提交的2013年1月至5月及7月考勤表显示其2013年1月至3月每月休息日出勤各1天,4月休息日出勤4天、法定节假日出勤1天,5月休息日出勤4天、法定节假日出勤1天。船舶研究中心认可肖银龙上述加班的日期及天数,但主张已经付了肖银龙1200元加班费,应该扣除。肖银龙主张自己从入职时就存在加班,但考勤表在单位,自己无法提供。另,肖银龙认可收到1200元加班费,亦认可自己在2013年春节期间没有加班,称不清楚这1200元加班费具体是发的哪天的加班费。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肖银龙主张劳动合同到期后,船舶研究中心没有和其续签劳动合同,且未支付加班工资,故其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船舶研究中心表示在2013年11月底和肖银龙协商过续签合同事宜,但肖银龙本人申请不续签。关于未支付加班费,船舶研究中心主张是因为事业单位都是统一在年底支付,不是单位故意拖欠。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肖银龙主张其应当自入职时即享受年休假,就此提交了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其连续工作年限。船舶研究中心对肖银龙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社保缴费记录无法证明连续工龄年限。
2014年1月22日,肖银龙以船舶研究中心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16500元;2.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合同终止/续签事宜的赔偿金5500元;3.支付未按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赔偿金5500元;4.支付2012年11月1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344.71元并支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5.支付2012年11月1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6473.5元并支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6.支付2012年11月1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3793元;7.补缴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8.提交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的工资支付清单;9.裁决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2014年5月15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仲字(2014)第04281号裁决书,裁决:一、船舶研究中心支付肖银龙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500元;二、船舶研究中心支付肖银龙2013年1月至5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5563.22元;三、船舶研究中心支付肖银龙2013年4月及5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17.24元;四、船舶研究中心向肖银龙提供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的工资支付清单;五、驳回肖银龙的其他仲裁请求。船舶研究中心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加班费,船舶研究中心及肖银龙对于仲裁裁决认定的2013年1月至5月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予以认可,对此一审法院不持异议。现肖银龙主张2013年1月前亦存在加班事实,但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对肖银龙该主张不予认可。
另,船舶研究中心主张已经支付肖银龙加班费1200元,对此,肖银龙亦认可其在2013年春节并未进行加班,且不清楚单位具体支付的何时的加班费,故一审法院对于船舶研究中心关于应从加班工资中扣除1200元的主张予以采信。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肖银龙主张系因船舶研究中心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故提出离职。船舶研究中心虽主张加班费是单位统一年底发放,但肖银龙对此不认可,一审法院对船舶研究中心该主张不予采信。因船舶研究中心确未按时足额支付肖银龙加班工资,故一审法院对于肖银龙关于船舶研究中心未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导致其离职的主张予以采信,船舶研究中心应支付肖银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250元(5500元×1.5个月)。
本案中,肖银龙认可因船舶研究中心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故其本人提出离职,故其主张船舶研究中心支付未提前30日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年休假,现肖银龙提交社保缴费打印件不足以证明其入职船舶研究中心前存在连续工作情形,故其应自2013年11月12日起在该单位享有带薪年休假,根据肖银龙在船舶研究中心的工作时间折算其2013年11月12日至12月31日期间带薪年休假不足1天,故肖银龙要求支付2012年11月1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及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肖银龙为船舶研究中心聘用人员,法律未禁止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现肖银龙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故一审法院对于肖银龙关于要求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肖银龙要求船舶研究中心支付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肖银龙要求船舶研究中心提供工资支付清单,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审处,船舶研究中心要求无需支付工资支付清单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船舶研究中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肖银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250元;二、船舶研究中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肖银龙2013年1月至5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4363.22元;三、船舶研究中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肖银龙2013年4月及5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17.24元;四、船舶研究中心无需向肖银龙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500元;五、船舶研究中心无需向肖银龙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六、驳回肖银龙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船舶研究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船舶研究中心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肖银龙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主动申请离职自愿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肖银龙离职纯属单方责任,故船舶研究中心无需向肖银龙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肖银龙亦无权向船舶研究中心主张经济补偿金。肖银龙主张双倍赔偿金更无法律依据,双倍赔偿金存在的前提是存在非法解聘,本案属于劳动合同到期,不存在非法解聘。2.无需支付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赔偿金。劳动合同期满肖银龙申请离职,在双方交接手续完毕后,船舶研究中心于2014年2月25日向肖银龙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且肖银龙于当日签收,肖银龙主张赔偿金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3.加班费按如下方式支付。依据肖银龙在仲裁阶段提交的6个月份的考勤表,肖银龙在法定节假日加班2天,在休息日加班11天,但休息日加班的天数应当扣除肖银龙在2013年春节多休息的4天,即抵扣完毕后,肖银龙休息日加班的实际天数为7天,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实际天数为2天。判决书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分别为300%及200%,但实际情况是船舶研究中心已经向肖银龙支付过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正常工资,故加班费应当扣除船舶研究中心已经支付的工资,即船舶研究中心需要向肖银龙再支付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费分别为200%及100%。需要强调的是,船舶研究中心于2013年5月17日向肖银龙己经支付1200元加班费,故船舶研究中心向肖银龙支付的加班费应再扣除1200元。依据上述事实,应支付的加班费如下: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500÷21.75×2×200%=1011.49元,休息日加班费:5500÷21.75×7×100%-1200=570.11元。4.无需支付年假工资。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职工自工作的第二年起可以享受带薪年假。依据该条例第五条,公司统一安排职工年假。肖银龙刚刚工作满一年即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肖银龙未到享受年假的时间,故肖银龙主张年假工资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肖银龙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诉讼费由肖银龙承担。
肖银龙服从一审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其口头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船舶研究中心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京朝劳仲字(2014)第04281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现争议的焦点是加班费计算是否有误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否支付。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加班费计算。双方对肖银龙的加班时间无争议,但船舶研究中心主张应以2013年春节多放假4天与加班时间进行抵扣。肖银龙对此不予认可,且船舶研究中心未提交证据证明肖银龙知晓并认可以春节多放假天数抵扣加班时间,故船舶研究中心关于加班费抵扣计算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的加班费计算方式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肖银龙主张系因船舶研究中心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故其提出离职。因船舶研究中心确未按时足额支付肖银龙加班工资,故一审法院对于肖银龙关于船舶研究中心未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导致其离职的主张予以采信,船舶研究中心应支付肖银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船舶研究中心主张加班费是单位统一年底发放,其不存在拖欠故意,故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船舶研究中心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船舶信息研究中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四研究所)、肖银龙各负担5元(均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船舶信息研究中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四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高峙
代理审判员江惠
代理审判员郑慧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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