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杨与常州市东高染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杨。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市东高染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卫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燕,江苏鑫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许杨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市东高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许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蔚
代理审判员 邰虓颖
代理审判员 施建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敏慧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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