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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冠良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与何钦云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0-17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29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榕民终字第28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冠良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维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军,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钦云。
  委托代理人蔡友玳、林晶,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冠良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钦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3)融民初字第5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12月底被告至原告公司工作。2003年1月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到原告单位的市场开发部从事业务员工作,合同期限为五年,从2003年1月6日起至2008年1月6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第二份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03年1月1日原告公司制定《2003年业务工作规定》,该规定:“……二、分片任务与抽成……(5)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任务与抽成率为基数,按完成任务率的不同,抽成率将可能做相应的改变……但在每月计取抽成时,按最低档次(基数抽成率×70%)计算,年终决算时套用上表计算,将总额的20%转为风险抵押金,以增加个人的授信额度。业务部基金按1%计取,余款拨还个人……四、销售价格与差额分成……(4)业务员完成任务在80%以下者,或货款回笼时间平均超过90天者,不得享受差额分成……”。2004年2月10日原告制定的《2004年配套业务工作规定》规定:“……三、业务抽成与承包费用……(4)由公司开发成功如“富华车桥”这类的客户的抽成按1.5%抽取,C/F产品按3%抽取。每月结算后存于财务专设户头,其中的5%作为内勤的奖金,其中由公司统一调配使用。(5)所有抽成每月结算一次,业务员的抽成的20%做为公司留成,5%做为内勤的奖金,75%在扣除报销费用后可当月兑现给业务员。(6)2004年C/F的任务是个硬性任务,如不能完成,则公司留成这一块年底不能兑现给业务员,应留做业务押金。(7)2003年的公司留成部分按公司原规定转为业务押金,不得领取……”2006年1月20日原告制定的《2006年市场部业务工作规定》规定:“……三、业务抽成与业务费用……说明:(1)2006年陈文运转为全承包式,何钦云、林融应转半承包方式……(4)应酬费按当月业务量(回笼额)的1%计取,准予报账,超额自负……(5)抽成每月结算一次,20%作为公司留成,10%作为内勤的奖金,70%在扣除当月费用后允许兑现。(6)年终根据完成任务的不同情况抽成与留成会有不同的处置办法……1、完成任务的80%以下,留成全部转为抵押金。2、完成任务的80%-90%(含80%),留成的一半转为抵押金,另一半于年底返还。3、完成任务的90%-110%(含90%),留成全部在年底返还。4、完成任务的110%以上(含110%),抽成按1.1计取。四、差价分成:……所谓差价分成,指成交价高于公司最低限价部分,由公司与业务人员进行分成,公司4成,业务内勤1.0成,业务人员5成。但外勤业务人员部分的分成中的2.5成在货款回笼后当月兑现给相关人员,外勤另外的2.5成分成转为该业务人员的业务抵押金……”。2007年1月原告制定的《2007年市场部业务工作规定》规定:“一、任务与抽成……(4)以业务承包合同所规定的第I档任务与抽成率为基数,按业务人员完成任务率的不同,业务员的抽成率将进行对应的浮动……(10)业务抽成在每月结算时,按最低档次(即基数抽成率70%)计取。年终决算时套用本规定第一条第④点公式计算。应得抽成款按一下比例和顺序分配:平时结算:70%、转风险抵押金:0-15%、属于个人的余额:0-15%。二、差价分成:(1)根据市场部目前工作的需要,市场部范围内所有产品都可以搞差价分成。(2)所谓差价分成,指成交价高出公司最低限价部分由公司与业务员进行分成……(3)业务员完成年度任务在80%以下者,或年度平均货款回笼时间超过90天者,没有资格享受全额差价分成。财务每月结算,可先计算出分成的额度,但不当月兑现,年终结算时,凡符合条件者,个人部分的一半转入风险抵押金,另一半兑现给个人。不符合条件者,风险抵押金照转,余额取消不予兑现。(4)根据上述(3)的条件,年终决算时可将b、c、d集中使用,作为部门的“坏账准备金”,用于冲抵本部门在业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部分坏账。然而如单项坏账在个人年收入的5%以下者,不宜用“坏账准备金”冲抵。“坏账准备金”经冲减后的余额,可根据本条(2)、(3)点的比例与条件分配……”。2008年1月1日原告制定的《市场部业务工作补充规定》规定:“……二、抽成与费用标准……C.以2007年任务量或实际完成量为参照,2008年如完成且超过“参照量”,超过的部分给予按5%抽成的鼓励。但是超额部分的奖励额度,年终结算。如分片负责的客户从一个业务员调整到另一个业务员的分片,则“参照量”也跟着调整。D.B类、C类业务人员的工资:发放基础工资、职务补贴(如有)与工龄补贴。其余的补贴,不予发放,但人事部门予以存档备案。而D类业务人员的所有工资与补贴全额发放……”。2009年2月5日原告制定的《2009年市场部业务工作规定》规定:“……二、业务抽成:业务抽成严格意义上说是企业付给业务员的销售费用的总称。这里包括其工资、奖金、出差费用及业务开发费用。不同历史时期及不同的业务类别会有不同的抽成标准……(9)业务抽成将随着完成任务率的不同,抽成率会有相对应的浮动……业务抽成每月结算时,按最低档次计取,年终决算时套用上列公式计算,应得抽成款按以下比例和顺序进行分配:平时结算:70%,转风险抵押金:0-15%,属与个人的余额:0-15%……三、差价分成:(1)产品销售成交价格高于公司最低限价那一部分叫差价,差价由公司与业务人员按以下的比例进行分成……(2)业务员完成年度任务80%以上者,年度平均贷款回笼时间不超90天者,可以享受差价分成。财务每月结算,可先算出分成的额度,但不当月兑现。年终结算时,凡符合条件者,个人部分的一半转为“集体储备金”,另一半兑现给个人。如不符合条件,个人部分的一半仍然转为“集体储备金”,另一半取消不予兑现。(3)根据上述(1)、(2)的条件,年终决算时将b+c转为“集体储备金”。“集体储备金”可用于本部门在业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的坏账……“集体储备金”还可以用于部门集体活动,职工福利等开支。但不应超过年度余额的50%……(5)为了支持D/B部门的发展,2009年对其销售差价实行特殊政策。办事处分销业务的差价归办事处,但要如实汇报。办事处的直销客户的差价、内勤的差价,业务员与公司按5:5分成……四、业务基金:业务基金指用于OEM大客户开发的招待费、礼品费,及客户佣金。业务基金一部分由公司按业务回款的0.5%提出统配,另一部分由业务人员在业务抽成中提取:a.业务外勤按抽成的20%提取(D/B办暂不提取)b.业务内勤按抽成的10%提取。业务基金由部门统一安排,监督使用。原则上C类、D类客户不应动用基金,定价低、业务无增长的客户不适合动用资金。为了便于管理,佣金每半年兑现一次。业务基金属部门所有,不属于哪一个个人,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部门的福利与奖金。当年未用完的基金,转入次年、滚动使用……”。2010年3月1日原告制定的《2010年市场部业务工作规定》规定:“……二、业务抽成:业务抽成是公司付给业务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及业务开发费。不同历史时期及不同的业务类别会有不同的抽成标准,目前的标准……业务抽成每月结算时,按最低档次计算。年终决算时套用上列公式计算,应得抽成按以下顺序与比例进行分配:平时结算:70%,转风险抵押金:0-15%,属于个人的余额:0-15%……三、差价分成:(1)产品销售成交价格高于公司最低限价那一部分叫差价。差价扣除税收后按公司:个人=5:5的比例进行分成。(2)业务员完成年度任务90%以上,年度平均贷款回笼时间不超过90天者,可以享受差价分成。差价分成每月结算,但不兑现。年终结算时,如符合上述(2)中的前提条件,公司的一半与个人的一半都转为“集体储备金”,公司的另一半与个人的另一半分别转还公司与个人。但是如不符合前提条件,储备金部分照转,个人部分的另一半不予兑现。(3)集体储备金可用于冲减本部门在业务工程中从事的坏账……四、业务基金:(1)业务基金的组成:a、公司按市场部所有业务另外单独抽取0.5%用做业务基金。b、业务外勤在各自所有业务抽成中按20%抽取基金,并另外在其非主机配套业务的抽成中按20%比例再抽取基金。c、业务内勤在其所有抽成中按10%抽取基金,并另外在其直管的非主机配套业务的抽成中按抽成数的10%再抽取基金。(2)业务基金是做为OEM大客户的开发招待费、礼品费、客户索赔、客户佣金等开支的备用基金。业务基金由部门统一安排、监督使用。但原则上C类、D类客户不应动用基金。定价低、业务无增长的客户不适合动用基金。为了便于管理,客户佣金应半年兑现一次。业务基金属公司与部门所有,不属于哪一个个人,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特别是不得用于部门的福利与奖金。业务基金如当年未用完,应转入次年、滚动使用……”。2011年2月1日原告制定的《2011年业务部业务工作补充规定》规定:“……(三)抽成与让利(1)B/L产品抽成与让利标准(2011年)……③B类业务抽成,一律按3%计取……(2)D/B产品抽成与让利标准(2011年)……①分片业务员可从他所负责的符合条件的直销业务中另外获得3%的抽成;②直销让利的最低限为15万元,低于15万元的经销商,如属专营D/B产品者,不得享受让利优惠,如属主营B/L兼营D/B者,其D/B量可计入业务总量,并按2%标准计取让利……”。2011年2月26日原告制定的《2011年业务部业务工作补充规定(Ⅱ)》规定:“……(四)B/L业务内勤对B/L业务的抽成按本部门范围内所有B/L业务的0.5%抽取,平时结算方法同外勤业务员。年终结算,差价分成按直管业务的完成率计算,业务抽成按业务部全部B/L产品业务的完成率计取……”。2012年6月25日原告制定的《销售部业务管理考核办法》规定:“……四:管理方法细则……3:销售抽成:3.1业务员的抽成计算公式为:销售抽成=销售抽成基数×抽成率×(销售价/公司最低限价)×加权系数……6:年度绩效奖励:公司按出口和配套业务回款总额的0.1%计提,作为业务人员年度绩效奖金,由部门主管根据业务员年度工作表现进行评定,并将分配方案报副总经理批准后对业务员以年终奖的形式进行奖励。7:业务员领取当期抽成款和年度绩效奖金的前提条件为:截止当期末,本人所负责的客户中没有超过90天的欠款……”。2013年3月1日原告制定的《销售部业务管理考核办法2013年补充规定》规定:“根据2012年下半年以来对业务管理考核办法实施情况,以及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对2013年的业务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如下补充、修订……(三):自2013年起,调整对业务销售报酬考核的计算方法:1、CF产品销售业务中,2013年之前客户的销售,不再执行销售提成,公司视生产情况决定,2013年是否进行新客户的开发,新客户开发所实现的销售给予销售提成。2、BL产品配套业务和DB产品的国内销售市场业务,2013年1月1日之前客户销售考核及销售抽成参考《销售业务管理考核办法Q/GLA-G3-036-2012》执行。3、为了鼓励新开发客户,公司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给予销售奖励,奖励标准如下:BL……该销售奖励按回款金额计算,每月发放……(四):公司按每年经营指标对业务人员下达销售任务,任务量按老客户与新客户分别下达(业务员2013年任务量见附表),对于完成新客户销售任务的,公司对其对应的业务量另外再奖励1%……”。2013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公司提交了一份申请返还10%个人抵押金的报告,其内容为:“根据《2010年市场部业务工作规定》中“本年度如有开征风险抵押金,且本年度内未曾出现呆账或坏账,则抵押金的10%可返回给业务员”,目前本人所负责的客户并无呆账或坏账,在此申请:返还2011年前的个人抵押金328988.61元的10%即32898元(先已现金借款方式领取),待2012年年终总结算出来后冲抵。”2013年2月1日原告公司财务部经理陈芳在上面批示“截止2013.2.1何钦云累计抵押金328988.61元”,销售部副经理吴青山在报告上批示“2012年业务完成80%以上,而2012年年终总结算要春节后才计算,请领导酌情考虑”,副总经理周怀良、常务副总经理童嘉荣分别在报告上签字确认。2013年2月1日被告、孙牧、蒋隆华等6人向原告公司提交了一份申请20%集体储备金的报告,其内容为:“2009-2011年度原市场开发部集体储备金还有535785.76元,根据公司《2010年市场部业务工作规定》中关于集体储备金的相关规定,申请返还集体储备金的20%即107157元(先以借款形式领取),届时在2012年年终总结算一起作为年终奖发放中冲抵”。2012年2月1日销售部副经理吴青山在报告上批示:“请领导批准为盼”,副总经理周怀良、常务副总经理童嘉荣分别在报告上签字确认。被告曾向原告借支了集体储备金、抵押金共计86542元,分别是2011年前20%集体储备金53644元、2011年前10%抵押金32898元。由于劳动合同未再继续签订,被告于2013年2月向原告催讨其被原告扣留抵押金317172.9元、集体储备金123666.29元、业务基金54269元。原告虽对这些数额没有异议,但原告认为被告现在仍然在其公司任职,因此不符合公司关于发放抵押金的条件,且被告的工作部门所负责客户有许多呆帐、坏帐的货款未收回,遂拒绝发放该抵押金。被告随后向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融劳仲决(2013)087号裁决书,裁决原告应一次性支付被告的抵押金、集体储备金、业务基金、年终决算抽成款计515059.89元,扣除已借支86542元,原告应再付被告428517.89元。又查: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月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规定,在被告任职于原告期间及双方解除合同或离职后五年之内,被告未经授权,不得有意接触或窃取不应由其掌握的公司保密资料,否则应承担30万以上的违约金。2013年9月9日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申请仲裁被告依保密协议应支付其50万元违约金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发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受聘于原告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从2003年1月6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存在着劳动关系。根据原告内部业务工作相关规定以及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将公司的业务抽成和差价分成作为员工的奖金,对此原告诉称中亦承认“业务抽成和差价分成本质上属于奖金”。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故本案业务抽成和差价分成既是奖金,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应属于员工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对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劳动者应依法足额支付工资。原告将业务抽成和差价分成类奖金的一部分转化为“风险抵押金”、“集体储备金”、“业务基金”等,并与“到期未回笼货款”相挂钩,还以“客户的呆帐、坏帐未收回”为由,拒绝发放该抵押金等类奖金,其属转嫁公司商业活动风险,将直接导致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无过错的销售员工为其承担货款收不回来的商业风险,这是不公平的,也有悖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工资保护制度的精神。综上,讼争抵押金、集体储备金、业务基金、年终决算抽成款共计515059.89元,已经原告确认并归入被告分配份额内,既是被告从事销售中业务抽成和差价分成的奖金,也是其薪金,是被告的劳动所得,原告依法负有支付还被告薪资515059.89元的义务,已借支86542元可从中扣除。原告的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为了维护其劳动权益,向劳动仲裁庭和法院提供其自行收集原告制定的公司业务的相关证据材料,且这些业务规定与被告所从事职业息息相关,更需要被告熟悉并履行。而原告制订的保密协议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与我国劳动法对保密制度相关条款相悖,故被告不存在非法窃取原告机密的行为。原告诉求被告因其非法窃取原告机密应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福建冠良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何钦云428517.89元;二、驳回原告福建冠良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福建冠良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福建冠良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建冠良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虽然认定业务抽出和差价分成是被上诉人的奖金,却又判令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完全不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下支付该款项,显然是错误的,应予以改判。诉争的风险抵押金实际上是对业务员在任职期间能顺利回笼货款、不存在死帐和呆账的奖金,而被上诉人在此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时并未离职,因此不符合发放该奖金的条件。二、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将业务抽成和差价分成奖金的一部分转为“风险抵押金”与“到期未回笼货款”相挂钩,属转嫁公司商业活动风险,这完全是认定事实错误。权利的取得必然有义务的付出,被上诉人部门享受业务抽成、差价抽成这项奖金的条件就是要承担及时将货款回笼的义务,也就是说风险抵押金这项权利的取得必须要付出回笼货款的义务,因此取得“风险抵押金”与追回“到期未回笼货款”这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而不是所谓转嫁公司的商业风险。三、集体储备金和业务基金本来就不属于被上诉人的个人奖金,不能为个人所用,因此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上述款项显然是错误的。集体储备金来自于差价分成,业务员在完成年度任务90%以上,年度平均货款回款时间不超过90天者,才可以享受差价分成。公司明确规定业务基金属于公司和部门所有,不属于哪一个个人,且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特别不得用于部门的福利和奖金,因此业务员个人没有权利主张对集体储备金和业务基金进行分配。四、被上诉人违反其与上诉人签订的《保密协议》,非法窃取2006年、2007年、2009年、2010年《市场部业务工作规定》,2008年、2011年《市场部业务工作补充规定》等机密文件,同时窃取了作为上诉人财务秘密、工资资料和人事信息的各年度年终总结算等材料,理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而一审法院却驳回了上诉人该项诉讼请求也是错误的,应予以更正。综上,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用向被上诉人支付抵押金、集体储备金、业务基金以及年终决算抽成款;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何钦云答辩称:一、抵押金、集体储备金、业务基金以及年终决算抽成款都是从业务员的业务抽成、差价分成中提取出,该款项不论是基本工资还是奖金都改变不了其属于员工工资的性质,根据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的规定,上诉人没有支付上述工资是错误的。收回货款是上诉人的责任和权利,上诉人将收回货款和支付工资相挂钩是违法的,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未收回货款。二、被上诉人没有非法窃取上诉人机密的行为,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的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在本案第一审程序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均已随一审案卷移送至本院。
  二审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一审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期间明确表示业务抽成和差价分成本质上属于奖金,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参照上述规定,业务抽成和差价分成均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上诉人主张其作为用人单位,完全有权自主确定作为被上诉人奖金的业务抽成和差价分成的取得条件,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作为公司企业,应当预示到经营过程中存在商业风险,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亦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其将风险抵押金、集体储备金等与“到期未回笼货款”相挂钩,实际上是将未能及时收回货款的商业风险转嫁给销售员工个人,此类规章制度于法无据,故上诉人提出取得“风险抵押金”与追回“到期未回笼货款”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密协议》第三条关于保密期限中明确约定“1、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2、双方解除合同或离职后五年之内。”本案中,被上诉人离职未满五年,并不属于该保密期限范围,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非法窃取机密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福建冠良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克华
代理审判员  陶莉晶
代理审判员  吴筱洲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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