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王佃成与连云港经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2015-10-17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9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106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佃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云港经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宜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广来,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前进。
  申请再审人王佃成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经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连民终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佃成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经纬公司与连云港梓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华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签订仓储协议的事实错误。双方签订该协议时,梓华公司营业执照已过期,2012年已不能营业,也不能开具有效发票,故其没有资格签订该协议。并且,该协议约定的有效期系以梓华公司与益海(连云港)油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海公司)签订的仓储协议为依据,但梓华公司与益海公司仓储协议有效期是2012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两份仓储协议在先后时间上明显存在矛盾。2.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3月6日梓华公司向经纬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事实错误。梓华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没有经过质证,并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出庭接受询问,故该授权委托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原审判决认定工资结算的事实错误。根据劳动法规规定,张树军没有用工资格,经纬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从事装卸工作完全受经纬公司控制,何时装卸、货物多少均由经纬公司通知,且工资从3000元调整到2600元由经纬公司进行登记。二月份工资由经纬公司转入其本人帐户,受伤期间的本人工资由张树军支付。并且证人王同山证明其不知道张树军与经纬公司是什么关系,只知道其在仓库内干活。梓华公司法人黄以刚、张树军、益海公司均没有出庭,有关事实没有查清。综上,王佃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本案再审。
  被申请人经纬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其是专业物流公司,其将装卸及配送服务的劳务以合同形式发包给梓华公司,梓华公司又聘请王佃顾等人进行装卸,经纬公司按月将所有费用支付给梓华公司,故其与王佃成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正确。综上,王佃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1月1日,经纬公司(甲方)与梓华公司(乙方)签订仓储协议,约定由乙方为甲方的益海公司产品提供装卸及配送服务事宜。2012年3月6日,梓华公司向经纬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张树军负责梓华公司关于经纬公司装卸货物的一切事宜和结算工作,授权期限自2012年3月6日至2012年6月30日。2012年2月,王佃成找到韩传兵,由韩传兵介绍并约定工资,王佃成从事装卸工作,由张树军支付工资,与王佃成一同从事装卸工作的其他人员也均由张树军支付工资。2012年3月16日,王佃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
  2013年7月8日,王佃成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经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作出连开劳人仲不字第(2013)第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同年7月11日,王佃成诉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经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纬公司辩称,其与王佃成之间无用工及雇佣关系。该院审理后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王佃成与经纬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佃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王佃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经纬公司与益海公司于2012年4月1日签订的仓储协议,证明其受伤时经纬公司与梓华公司签订的仓储协议尚未生效,其与梓华公司无任何关系。二审庭审中,王佃成申请证人王同山出庭作证,王同山陈述:是韩传兵和张树军找其干活的,与王佃成同装卸一辆车,工资一个月一结,都是现金,是张树军发的钱。王佃成受伤后是张树军开车送去医院的,医疗费是张树军出的。我不知道张树军、张前进与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佃成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另查明,2014年2月8日,王佃成以张树军、韩传兵为被告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雇员受害赔偿之诉,请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276151元。该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被告张树军、韩传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佃成赔偿款84104.44元。王佃成不服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二审中。
  本院认为,双方对王佃成在2012年3月16日从事经纬公司装卸工作时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王佃成主张其从事的是经纬公司的装卸工作,应认定其与经纬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王佃成未提供其与经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直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就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予以明确。本案中,王佃成主张与经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提供经纬公司向其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与其同时参加装卸工作的证人王同山的证言,亦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经纬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王佃成亦未能提供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以及考勤记录等反驳证据。故王佃成主张其与经纬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至于王佃成提出的经纬公司与梓华公司、益海公司分别签订的两份仓储合同相互矛盾,梓华公司营业执照已过期,梓华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真实等问题,即使其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亦不能因此推断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故王佃成主张其与经纬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王佃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佃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葛晓明
代理审判员  杨 雷
代理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缪 晔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