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荣梅与中国农业银行哈密地区分行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邓荣梅与中国农业银行哈密地区分行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申字第6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荣梅。
委托代理人:陈克峰,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哈密地区分行。
法定代表人:华爱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严雪英。
委托代理人:陈博。
再审申请人邓荣梅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哈密地区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中民一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邓荣梅申请再审称,中国农业银行哈密地区分行2001年10月17日作出的《关于邓荣梅开除公职的决定》,邓荣梅在2010年赴哈密办理退休事宜时才知道,因此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本案中,《关于对邓荣梅开除公职的决定》于2001年10月17日作出,同时停发工资,停止缴纳社保。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哈密地区分行退休员工辛健的证人证言、邓荣梅写给中国农业银行哈密地区分行领导的信件、邓荣梅2002年11月28日年满5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以及邓荣梅的丈夫陈伯生与其同在中国农业银行哈密地区分行工作的情况,可以确定,邓荣梅在该开除公职的决定作出后即已经知道该事实,因此,邓荣梅在2013年申请对劳动争议仲裁,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邓荣梅认为争议未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邓荣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邓荣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敖其尔加甫
代理审判员塔依尔
代理审判员陈建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邓先敏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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