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晶晶与天津市富士达自行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高晶晶与天津市富士达自行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申字第00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高晶晶
委托代理人:张连茹(系高晶晶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富士达自行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丽华,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高晶晶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富士达自行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丽民初字第6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高晶晶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高晶晶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晶晶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晶
审判员 高荫旗
审判员 杜 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靳一诺
速录员 朱 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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