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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凤芝与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1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393


关凤芝与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5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凤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元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继君。

  委托代理人:吕军。

  再审申请人关凤芝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五终字第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关凤芝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1、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8,333元(自2010年3月起至2013年2月止)。2、2012年6月到2013年2月因扣押申请人的档案关系造成的工资损失37,500元及25%补偿金9,375元;3、请求速将档案员关系调出,出具调出手续。主要理由是:被申请人扣押我档案关系至今,导致我没有工作,既然档案关系不给我调出,我就属于被申请人单位的职工,就得给我开工资保障生活经济来源,应负经济赔偿责任。关凤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关凤芝在本案中申请的事项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另有约定,本案属于重复诉讼。关凤芝已于2012年5月被辞退,再行请求给付被辞退后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档案关系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是关凤芝自己不将档案调走的。请求驳回关凤芝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关凤芝与被申请人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关凤芝在原审中要求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恢复本岗位工作和要求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12年6月到2013年2月期间的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关凤芝提出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调出手续,将其档案员关系调出的再审请求,超出其原审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对该再审请求事项不予审查。

  综上,关凤芝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关凤芝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洪源

代理审判员  马 恺

代理审判员  王颖姝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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