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和盛汽车内饰材料厂与穆光志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阳和盛汽车内饰材料厂与穆光志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007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阳和盛汽车内饰材料厂。
负责人:李居河,该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陈向仁,该厂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穆光志。
再审申请人辽阳和盛汽车内饰材料厂因与被申请人穆光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辽阳民一终字第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辽阳和盛汽车内饰材料厂申请再审称:沈阳佳奥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出具的假肢装配诊断证明书建议的假肢类型和价格确定并非是鉴定结论,该证据应属无效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于被申请人穆光志尚未发生的辅助器具以及维修费,应属于其他后续治疗费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诉讼。请求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穆光志未提交书面意见称:本案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即使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判也是正确的。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辽阳和盛汽车内饰材料厂申请再审称沈阳佳奥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出具的假肢装配诊断证明书建议的假肢类型和价格确定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的问题。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在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时,在判决书中明确载明:“关于辅助器具费用及维护费用,应按沈阳佳奥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出具的假肢装配诊断证明书建议的假肢类型和价格确定”,对此再审申请人辽阳和盛汽车内饰材料厂在二审期间并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对此提出上诉,在答辩意见中亦表示一审判决赔偿标准正确,上述事实证明再审申请人辽阳和盛汽车内饰材料厂对辅助器具费用及维护费用的计算以沈阳佳奥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出具的假肢装配诊断证明书建议的假肢类型和价格为依据是同意和认可的。故再审申请人辽阳和盛汽车内饰材料厂该项再审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关于再审申请人辽阳和盛汽车内饰材料厂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穆光志尚未发生的辅助器具以及维修费,应属于其他后续治疗费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诉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穆光志系再审申请人辽阳和盛汽车内饰材料厂所雇佣的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没有给穆光志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穆光志在工作中受伤,其又必然发生后续治疗费用,再审申请人应当承担穆光志受损后的经济损失。故原判考虑结合再审申请人没有给穆光志办理工伤保险且穆光志明确要求再审申请人一次性给付其假肢费的情况,判决再审申请人一次性给付其辅助器具及维修费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辽阳和盛汽车内饰材料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阳和盛汽车内饰材料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洪源
代理审判员 马 恺
代理审判员 王颖姝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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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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