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六成与山西汽运集团忻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赵六成与山西汽运集团忻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晋民申字第3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六成,又名赵大彬。
委托代理人:耿杰红,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汽运集团忻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戎莉,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志华。
再审申请人赵六成与被申请人山西汽运集团忻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忻中民终字第15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赵六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赵六成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于1970年至1985年与忻县地方国营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关于使用亦工亦农人员协议书》,1986年后虽没有签订用工合同,但再审申请人一直工作至1995年,应适用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且2004年忻州运输公司80号文件、2005年忻运人劳字218号文件,明确承认再审申请人等仍然是该企业的职工。
被申请人山西汽运集团忻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称,其是建国起就成立的老企业经多次变革发展过来的,特别是从适应国有企业制度转变为适应《公司法》的要求来运作。按当时的政策临时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且依劳动部门和企业上级的文件办理临时工的雇用,临时工协议一年到期即终止,企业没有自主用工权。企业改制后再没有与再审申请人形成过劳动关系。再审申请人称其1995年就离开了公司,早已过了仲裁或诉讼时效。2004年、2005年公司向劳动部门打报告的部分职工是指一直在公司工作的七名职工,不含再审申请人。
本院查明的基本事实:1970年、1971年、1972年、1975年、1977年、1979年忻县汽车运输公司革委会(甲方)与忻县奇村公社南高大队(乙方)签订《关于使用亦工亦农人员协议书》,约定甲方从乙方使用赵六成为装卸工。1981年、1982年忻县地区汽车运输公司(甲方)与忻县奇村公社南高生产大队(乙方)签订《临时劳动协议》一份,约定甲方从乙方使用赵六成为临时汽车装卸工。1983年到1995年赵六成一直在该运输公司工作,但未签订任何用工协议。1995年后离开该公司至今。2005年7月赵六成等人开始找运输公司等相关单位要求解决养老保险等问题。2013年5月20日赵六成等人申请忻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013年5月27日该委员会作出忻市劳仲字(2013)第1号不予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对申请书不予受理。赵六成要求运输公司支付其离开运输公司期间的基本生活费32240元;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忻县汽车运输公司革委会于1985年变更为“山西省忻州汽车运输公司”,1998年7月变为“山西省忻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变更为“山西汽运集团忻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六成一直为农业家庭户口。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六成于1995年与原用工企业山西省忻州汽车运输公司断离了亦工亦农或临时劳动关系,在原用工企业山西省忻州汽车运输公司于1998年7月按照政策改制为山西省忻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及2002年又变更为“山西汽运集团忻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时,该有限公司对历史遗留的断离了亦工亦农或临时劳动关系后的前企业回家员工与该有限公司是否存在续接劳动关系或者是否存在经济补偿关系,该有限公司即主持改制的主管部门对以上问题是否应当或是否做出了明确的界定,现无原始资料予以说明,所以一二审法院认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并无不当。由于当事人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是在1995年,所以应适用1995年以前的相关法律。
至于再审申请人赵六成认为,2004年山西汽运集团忻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80号文件和2005年忻运人劳字218号文件,明确承认再审申请人等仍然是该企业的职工,要求上级劳动部门解决再审申请人等的退休问题。但本案听证查明的事实是2004年、2005年山西汽运集团忻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劳动部门打报告的部分职工是特指当时仍在该公司工作的赵太平、武成亮、范文秀、陈芳元、闫献文、郑玉秀和李区苟等七名人员,并没有再审申请人赵六成本人,所以再审申请人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赵六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赵六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德荣
审 判 员 郭民贞
代理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要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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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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