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范捷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马麦时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5-10-1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57

范捷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马麦时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5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捷。

  委托代理人蔡景峰,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僶。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麦时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ASELLAANTONIOSTEFAN0,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苗,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捷与上诉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服公司)、马麦时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麦时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马麦时公司和上海外服公司都确认在2012年4月开始按照8500元的标准为范捷缴纳社会保险。

  再查明,上海外服公司与范捷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甲(上海外服公司)、乙(范捷)双方理解并同意,即使乙方仅通知用工单位,亦应视作乙方已向甲方辞职”。同时,上海外服公司与范捷签订的《派遣协议》第四条约定“工资由用工单位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三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各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第一,范捷的工资标准。范捷主张其工资为22140元/月,马麦时公司和上海外服公司则主张范捷的工资为5800元/月。对此,本院认为,马麦时公司和上海外服公司主张范捷的工资标准明显低于其为范捷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基数,马麦时公司和上海外服公司对此均未能做出合理解释。同时,马麦时公司与蔡彩新、钟文苑、李毅的生效裁决查明的事实显示,马麦时公司确实存在以现金和银行转账两种方式发放工资的情况。因此,马麦时公司仅提供其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工资表不足以说明范捷的实际工资标准。而马麦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如实记录员工的工资总额、工资发放情况,其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实际向范捷发放的工资总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马麦时公司所处的行业及范捷所任的职位,本院认为范捷关于其工资标准为22140元/月的主张较为可信,本院予以采信。由于上海外服公司与范捷在《派遣协议》中约定工资由马麦时公司支付。在派遣期间,实际也确由马麦时公司直接向范捷支付工资。三方当事人对马麦时公司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审判令马麦时公司承担支付范捷2012年5月工资22140元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第二,马麦时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范捷2012年6月的工资。虽然马麦时公司至2012年6月8日才对工商登记资料中法定代表人事项进行变更,但范捷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12年5月28日提出辞职之后直至2012年6月8日均正常上班。照常理,范捷在辞职之后一般也仅会进行工作交接。故原审酌情确定三个工作日的交接期限较为合理。马麦时公司和上海外服公司无需在支付范捷2012年6月工资。

  第三,马麦时公司对范捷进行调岗降薪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范捷与上海外服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书》约定范捷的工作岗位为货运代理,工资为2000元/月。但自2008年8月22日起,范捷就担任马麦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离职前的工资经本院认定为22140元/月。说明本案三方当事人已协商一致对范捷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进行了变更。因此,2012年5月9日马麦时公司解除范捷的经理职务,调整为空运机海运操作员并降低工资20%,属于对原三方协商一致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进行的变更。虽然马麦时公司解除范捷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经过了股东会议讨论,但马麦时公司仍然应当举证证明其对范捷做出调岗降薪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马麦时公司主张对范捷的调岗降薪系因范捷对其胞姐范洁红监督不严导致范洁红在外成立竞争公司、存在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故意向管理层隐瞒、擅自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及将应收款汇入私人账户等不当行为。但马麦时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马麦时公司没有正当合理理由,且未经与范捷协商一致单方降低范捷的职位及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上海外服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范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上海外服公司是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其法定义务。但由于上海外服公司与范捷在《派遣协议》中约定由马麦时公司向范捷支付工资,实际中也由马麦时公司直接向范捷支付工资。上述事实表明上海外服公司系委托马麦时公司向范捷支付工资。因此,马麦时公司降低范捷的工资标准也就意味着上海外服公司降低了范捷的工资标准。范捷虽未直接向上海外服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其与上海外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范捷仅通知马麦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亦视作向上海外服公司辞职。且上海外服公司也向范捷开具了《退工证明》,表明上海外服公司对范捷解除劳动合同也是知晓的。因此,由于本院认定马麦时公司降低范捷的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范捷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上海外服公司应当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由于本院认定的范捷工资标准22140元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595元的三倍,故上海外服公司应当支付范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8925元(4595×3×5)。至于上海外服公司与马麦时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则由双方当事人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马麦时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范捷年休假工资。范捷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累计工作年限,原审认定范捷2011年度和2012年度共享受7天年休假正确。范捷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除年休假外还符合享受其他假期的条件,故原审认定范捷已休满年休假并无不妥。由于马麦时公司在仲裁裁决后并未提出起诉,应当视为其对该仲裁裁决的认可,原审按照仲裁裁决金额判令马麦时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第六,上海外服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上海外服公司为本案的用人单位,因此,本就应承担向范捷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同时,即使根据上海外服公司与范捷的《派遣协议》,由马麦时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所有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在仲裁裁决上海外服公司对马麦时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上海外服公司并未对上述仲裁裁决提出起诉,应当视为其对该裁决的认可。因此,原审判令上海外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范捷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马麦时公司和上海外服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处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上诉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范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8925元;

  四、驳回上诉人范捷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马麦时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上诉人马麦时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和上诉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由上诉人范捷承担5元、上诉人马麦时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5元、上诉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邢  蓓  华

  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理哲(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