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宙翔与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甘宙翔与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桂民申字第3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宙翔。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负责人:林凤臣,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甘宙翔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甘宙翔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称丢失十几套全新保安制服、工牌、臂徽,不符合常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开庭时,甘宙翔申请回避,合议庭全部休庭,导致甘宙翔无法质证;(三)对审理案件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四)原审审判长曾参与甘宙翔其他案件的审理,应当回避,但原审法院未准许甘宙翔提出的回避申请;(五)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甘宙翔的辩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围绕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综合甘宙翔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重点审查如下问题:
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基本事实是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甘宙翔主张用人单位陈述丢失十几套全新保安制服、工牌、臂徽不合常理。因该事实不属于本案基本事实,甘宙翔主张原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的问题。甘宙翔主张因其提出回避申请,合议庭休庭导致其未能对证据进行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原判决不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问题。
关于是否存在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甘宙翔提出的申请不属于本案基本事实所必须的相关证据,该申请理由不成立。
关于是否存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问题。甘宙翔提出原审审判长曾参与其其他案件的审理,应回避本案的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的规定,原审审判长并未参与本案同一个审判程序的审判工作,不予准许甘宙翔的回避申请并无不当。
关于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是指“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甘宙翔未能举证证明原审存在以上情形,原审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
综上所述,甘宙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宙翔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苹
代理审判员 黄滔滔
代理审判员 熊 梅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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