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等诉何菊容劳动争议纠纷案
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等诉何菊容劳动争议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纳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国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菊容。
委托代理人:刘海华,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纳新,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3)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是2000年12月2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系梁纳新,股东系梁纳新、梁敏宁;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在2010年6月25日从广州韦卓家具有限公司变更形成的,广州韦卓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31日,法定代表人系梁纳新,股东系梁纳新、梁敏宁、梁新;上述两公司现地址均为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福从路19号;何菊容在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时(2000年12月21日)就到该公司工作,期间在不同时段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一份合同是从2007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并受到该公司书面表彰及感谢;2009年5月后何菊容与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签订过两次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从2010年8月30日开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09年5月起至2013年5月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为何菊容缴纳工伤保险;2012年11月7日因何菊容丈夫(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公司员工)患病,何菊容从2012年11月7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先后四次以照顾丈夫为由向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请事假,均得到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的批准,2013年1月1日起何菊容先后七次以照顾患病丈夫为由书面向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请假,但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没有作出书面是否批准,2013年1月1日起何菊容未回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上班,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亦没有书面通知何菊容回去上班;2013年6月25日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向何菊容发出《通知》,《通知》决定因何菊容自2013年1月1日以来请假未获批准且一直未到岗位上班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二节第二条决定自2013年1月1日开始给予何菊容自动离职处理。另查,何菊容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共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是2392元。何菊容接到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上述《通知》后离开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并就是否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800元和确认何菊容与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等事项向从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11月4日从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从劳人仲字(2013)2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需向何菊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192元;二、驳回何菊容的其他仲裁请求。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不服仲裁,向本院提起诉讼。
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在原审诉称:我司不服从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劳人仲案字(2013)216号”裁决书,分述如下:一、何菊容明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所请的事假都没有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的同意和批准,但还是一直未回公司上班,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按公司制度视何菊容自动离职合理合法;何菊容在2012年11月、12月期间四次请事假都按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审批流程得到其部门、主管领导及人力资源部门的审批,但自2013年1月2日起至2013年6月,何菊容的多次请假均未按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获得其部门、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的批准,且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每次都明确告知何菊容不批准其请假,要求其回公司上班,但何菊容一直不回公司上班;根据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第三节第二条“请假作业流程:1、所有请假人员需在假前找好职务代理人,做好工作交接,然后必需填写《请假申请单》,并在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未经批准和在人事部门备案的请假无效,强行请假作旷工处理。2、经理级以下:员工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主管审核、经理审批;员工请假2-5天由主管初核、经理审核、副总审批;员工请假7天以上由主管、经理建议、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集团董事长批准”的规定,以及在何菊容本人填写的《请假单》上均注有“审批生效的请假单须在离岗前交人力资源部备案,逾期作旷工处理”,何菊容的考勤记录及何菊容在2012年11月、12月期间四次请事假均证明何菊容知晓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考勤制度和请假的相关规定并按此执行;但自2013年1月2日起何菊容在其请假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就不回公司上班,时间达6个月,显然违反了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因此按制度规定视何菊容自动离职完全合法合理,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二、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25日发通知给何菊容,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给予何菊容按自动离职处理;何菊容在收到通知后应就本通知向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或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和申诉,如何菊容认为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不合理不合法,则何菊容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撤销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的决定,而不是直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此从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劳人仲案字(2013)216号”裁决书的裁决是不合适。三、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与何菊容是从2009年5月才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有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何菊容此前在其它公司的工作年限与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没有关系,从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劳人仲案字(2013)216号”裁决书的裁决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承接何菊容2009年5月前在其它公司的工作年限是不合理的,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不予认可。
综上,从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支付何菊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192元给何菊容是不合法,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不同意支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无需向何菊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19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何菊容承担。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为证明以上事实提供如下证据:1、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一份;2、通知一份;3、考勤管理制度一份;4、何菊容在2012年11月、12月期间四次请假条;5、何菊容社保费申报缴款个人明细一份;6、考勤管理制度讨论会议记录和签到表;7、考勤管理制度公示照片;8、周一早会记录;9、何菊容考勤记录;10、何菊容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工资明细表;11、从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劳人仲案字(2013)216号”裁决书等证据证明。
何菊容在原审答辩称:何菊容于2000年10月9日与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在此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何菊容配偶贾国洪患病需要何菊容照顾护理,何菊容按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进行请假,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也予以同意;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从2009年5月至2013年5月给何菊容交纳社会保险足以证明何菊容的请假是合法有效的;在何菊容要求上班时,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却以何菊容在2013年1月1日离职为由解雇何菊容,这属于违法解雇,按法律规定应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劳动仲裁裁决书查明的内容是正确,应驳回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述称:何菊容已经在2008年11月与我司终止劳动关系,何菊容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认为: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与何菊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关键在于2013年6月25日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向何菊容发出《通知》,《通知》决定因何菊容自2013年1月1日以来请假未获批准且一直未到岗位上班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二节第二条决定自2013年1月1日开始给予何菊容自动离职处理;因该《通知》依据是何菊容请假未获批准且一直未到岗位上班违反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作出的,在本案中何菊容遵守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向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请假,但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在明知何菊容丈夫(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员工)患病需要何菊容长期照顾的情况下(何菊容从2012年11月7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先后四次以照顾丈夫为由向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请事假,均得到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的批准),没有书面告知何菊容不同意其请假,亦没有书面通知何菊容回到工作岗位,而直接向何菊容发出《通知》给予何菊容自动离职处理,从另一方面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公司为何菊容缴纳社会保险至2013年5月可以佐证,何菊容于2013年6月25日收到《通知》后离开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综上所述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解除与何菊容的劳动合同。为此,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要求不予支付何菊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依据,原审法院予以驳回。至于,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支付何菊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问题,何菊容在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时(2000年12月21日)就到该公司工作有《荣誉证书》等证据证实,同时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反驳何菊容的入职时间,可以认定何菊容是从2000年12月21日入职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鉴于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的股东相同,办公地址相同,员工混同,统一管理,另从何菊容提供的《情况说明》上述两公司均为梁纳新、梁敏宁投资的公司,同时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在2008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有与何菊容终止劳动关系或离开公司的相关证据,以上事实足以认定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承接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与何菊容的工作年限即从2000年12月21日至2009年4月,又因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何菊容均确认《工资明细表》中何菊容的月工资标准2392元,故广州白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理应支付何菊容从2000年12月21日至2013年6月25日工作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192元(2392元/月×13个月×2倍)。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192元给何菊容;二、驳回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其原审诉求基本一致,另称何菊容提供的2013年6月25日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发给何菊容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没有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的公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撤销原审判决要求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192元给何菊容。
何菊容据此答辩称:不同意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的判决。
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述称:同意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解除合同通知书是否有效问题。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发给何菊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是其真实意思的行为。在劳动关系履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内行使用工管理职能,对何菊容解除劳动关系是有效的。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以该解除合同通知书没有加盖公章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院审理期间,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丹
审判员 邹殷涛
审判员 邹群慧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永峰
陈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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