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泽勇与广东省河源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紫金汽车总站等劳动争议上诉案
何泽勇与广东省河源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紫金汽车总站等劳动争议上诉案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泽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河源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紫金汽车总站。
负责人:叶卓,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伟。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振文。
上诉人何泽勇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河源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紫金汽车总站(下称紫金汽车站)、谢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何泽勇于2010年8月4日被紫金汽车站广州、珠海、佛山专线车队的承包经营人谢伟聘为司机,负责广州、珠海、佛山、长安专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谢伟向何泽勇收取10000元安全生产责任金。驾驶员工资实行定额工资制,按出车趟次定额工资(其中包括:工资、加班费、节假日加班、提成费及各项补助),每月累计出车趟次金额相加为本月实际工资,紫金到广州每趟为165元,紫金至东莞长安每趟180元,工作时间为20天,不出车不计算报酬。2013年10月17日,谢伟因何泽勇多次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解雇何泽勇。何泽勇被解雇后已结清了当月工资。后何泽勇向紫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事项:1、裁决解除紫金汽车站、谢伟与何泽勇劳动关系;2、裁定紫金汽车站支付双倍工资91000元;3、裁定紫金汽车站支付经济补偿金12250元;4、裁定紫金汽车站支付节假日加班费9900元;5、裁定紫金汽车站支付待通知金3500元;6、裁定谢伟对上述2、3、4、5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12月25日,紫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紫劳人仲案非终字(2013)92号仲裁裁定书,驳回何泽勇的仲裁请求。何泽勇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
1、根据紫金汽车站与谢伟签订的《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第四条第(一)项约定:本合同为经济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谢伟及谢伟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谢伟承担。
2、2013年2月22日,何泽勇驾驶粤PS0512号大型客车在天河客运站停车倒车时鸣放喇叭时与天河客运站的工作人员田某甲发生发吵,事后何泽勇打了田某甲一巴掌,造成田某甲脸部轻微受伤,后经公安部门主持调解结案。
3、2013年3月17日,何泽勇驾驶粤PS0512号大型客车从紫金开往广州,行至广州北二环高速东行33KM时,因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由章某甲驾驶的浙A3EQ018号小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认定何泽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共造成经济损失13180元。
4、谢伟提供的《驾驶员管理规定》第八条第1项规定: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一次,经济损失达10000元(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处理。
5、根据谢伟提供的录像视频,证实何泽勇多次与乘务员发生争执,且违反公司及雇佣人员的相关规定。
原审法院认为,紫金汽车站经营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同时负责从业人员培训。谢伟与紫金汽车站签订了车辆承包经营合同,谢伟负责人员的招用、管理、薪酬的计发,谢伟是非法人组织的自然人,是实际用工人。因此,本案的焦点是何泽勇与紫金汽车站、谢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最主要是如下两个方面判断:首先受雇佣人是否为雇佣人所选任,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雇主的控制和监督,即双方是否形成了从属关系。其次是当事人之间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根据何泽勇及紫金汽车站、谢伟在庭审中的陈述分析看,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但约定:何泽勇的报酬为开一趟车计算一次报酬,没有开车不计报酬,何泽勇受谢伟的控制和监督,何泽勇提供劳务,谢伟支付报酬,双方的关系属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作为何泽勇在谢伟雇请司机时已接受过岗前培训,包括紫金汽车站的规章制度、天河汽车客运车场管理规则等规定,并通过制度考核合格后予以上岗,同时经过紫金汽车站的资格审查,何泽勇应当知道相关纪律制度并须严格执行。何泽勇的职业是客车司机,属高危行业,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可能造成对旅客的人身安全隐患和重大的社会影响。根据紫金汽车站、谢伟提供的证据材料证实:何泽勇在雇佣期间多次违反有关车辆管理规定等纪律,其中违反客运站场规定1次,违反紫金汽车站规章制度4次,甚至堵塞谢伟停车场来逼使答复是否解雇等行为。谢伟于2013年10月17日解雇何泽勇,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谢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双倍工资问题。由于何泽勇与谢伟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故何泽勇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节假日加班工资,双方对报酬(工资)进行了约定即定额工资制,按出车趟次定额工资(其中包括:工资、加班费、节假日加班、提成费及各项补助),且何泽勇领取工资时一直没有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该工资的约定,何泽勇再请求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何泽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何泽勇负担。
上诉人何泽勇上诉称:何泽勇经紫金汽车站和谢伟考试招聘录用,自2010年8月4日起,在紫金汽车站做驾驶员,负责广州、珠海、佛山、长安专线,月平均工资3500元。入职时,紫金汽车站和谢伟还收取了何泽勇10000元押金。车队管理人强烈要求何泽勇冒险作业(如疲劳驾驶、超员),安全隐患多。原审遗漏了珠海车队承包人谢伟。事实上车队是谢伟挂靠紫金汽车站经营,收取10000元押金中有7000元是谢伟收取,3000元才是紫金汽车站收取,何泽勇经必须经紫金汽车站考试合格后才可以驾驶被,何泽勇在职期间驾驶的粤PS0512、PR1617车辆都属紫金汽车站的车辆,应认定何泽勇与紫金汽车站构成事实的劳动关系。对方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有些做了剪切,请二审依法审查纠正。综上,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紫金汽车总站、谢伟答辩称:(一)紫金汽车站与广州、珠海专线客车承包经营人谢伟之间是车辆承包经营关系。广州、珠海专线客车的实际支配人是谢伟,车辆运营、聘请人员、发放工资等均由谢伟负责,何泽勇不是紫金汽车站的员工,紫金汽车站与何泽勇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谢伟是广州、珠海专线客车的承包经营人、车辆实际的支配人,何泽勇是谢伟雇请的司机,双方是雇佣关系,不存劳动关系。谢伟雇佣何泽勇期间,已经支付了工资,雇佣关系解除后,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如谢伟与何泽勇存在劳动关系,但因何泽勇在雇佣期间多次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还于2013年10月17日堵塞谢伟车辆停车场大门,要求谢伟即时答复是否解雇才放行,严重扰乱正常客运班车发车,谢伟为此于2013年10月17日被迫解雇何泽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解雇,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何泽勇违反规定的主要事实有:1、2013年2月22日,何泽勇驾驶客车在广州天河客运站,因其违反规定与广州天河客运站保安发生口角,殴打保安,事后经派出所处理,由谢伟一次性补偿保安医疗费用650元。2、2013年2月20日,何泽勇驾驶客车由紫金开往广州,行驶到紫金县S244中洞路段,因与乘务员工作配合问题产生意见,大声厮骂乘务员,并发生了赶乘务员下车的恶劣行为,导致班车途中停留40分钟才正常运行,严重损害了广大旅客的权益。3、2013年3月17日,何泽勇驾驶客车由紫金开往广州行至广州北二环高速,因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与章某甲驾驶的浙A3EQ018号宝马轿车追尾,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13180元经济损失。何泽勇安全意识淡薄、违规驾驶车辆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4、2013年10月11日,何泽勇驾驶客车从东莞长安返回紫金行至深圳松岗路段时,当班乘务员因工作需要与旅客正常业务交流,何泽勇不顾正在驾车作业,突然回头指手大骂乘务员,并将车停在道路中间,起手用力拉扯乘务员,经旅客劝说后才继续驾车。何泽勇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谢伟解雇何泽勇合理有据,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四)何泽勇请求支付节假日加班费无法律依据。何泽勇入职时已约定,工资是按车辆的线路班次实行定额工资(其中含工资、加班费及各项补助、提成)计发,即开一趟车计算报酬,每月开车约二十天,紫金至广州路每趟165元(其中含工资、加班费及各项提成补助);紫金至长安每趟180元(含工资、加班费及各项提成补助)。何泽勇每月工资为3249元至5170元不等,因此谢伟已足额支付了何泽勇工资,不存在欠节假日加班工资。(五)何泽勇请求待通知金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何泽勇的上诉请求。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问题是:(一)何泽勇是与谢伟形成雇佣关系,还是与紫金汽车站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二)何泽勇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作如下评判:
(一)何泽勇是与谢伟形成雇佣关系,还是与紫金汽车站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紫金汽车站与广州、珠海专线客车承包经营人谢伟签订《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证明谢伟经营紫金至广州、珠海专线客车,紫金汽车站与谢伟之间是车辆的承包或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何泽勇是谢伟雇请的广州、珠海专线客车司机,有紫金汽车站与谢伟签订《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谢伟收取何泽勇押金的收款收据及从广州、珠海专线客车管理人员个人账户支付给何泽勇的工资,何泽勇的《服务监督证》和《岗位工作证》也写明是“河源汽运集团紫金总站广州珠海佛山专线车队”,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何泽勇是谢伟雇请的司机是何泽勇与谢伟的真实意思表示,何泽勇与紫金汽车站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审对此认定正确。何泽勇上诉认为其与紫金汽车站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证据不充分,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何泽勇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因何泽勇与紫金汽车站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何泽勇请求解除其与紫金汽车站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何泽勇与谢伟是雇佣关系,谢伟已按双方的口头约定向何泽勇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何泽勇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待通知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何泽勇请求支付节假日加班费,因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是按车辆的线路班次实行定额工资计发,定额工资包含工资、加班费及各项补助、提成,因此何泽勇请求支付节假日加班费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何泽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何泽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伟亮
审判员 邓天仕
审判员 周春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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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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