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静与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胡静与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皖民申字第004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胡静。
委托代理人:方爱国,安徽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飞,安徽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黄和平,该出版社社长。
再审申请人胡静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终字第02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因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申请再审,本院已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皖民申字第00085号民事裁定,指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进行再审,双方争议可以在再审审理程序中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单其文
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
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爽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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