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真包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游卫劳动合同上诉案
上海美真包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游卫劳动合同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真包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MattiMorsky。
委托代理人刘鹏,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卫。
上诉人上海美真包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真包装贸易公司)因劳动合同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真包装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鹏,被上诉人游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游卫于2002年4月27日进入美真包装贸易公司工作。2008年1月1日与美真包装贸易公司签订了2008年1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游卫任公司运营总监,月工资为人民币34,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2年4月1日起月薪调整为39,888元(税前)。2012年间,美真包装贸易公司与昆山金翊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有产品订单。2013年3月15日,游卫在员工请四个月病假申请表上准假。同年9月1日,游卫填写员工个人信息表。2013年9月5日,美真包装贸易公司向游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你在职期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条例,并多次严重违反我司规章制度,故我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自即日起解除和你之间的劳动关系。请立即归还所有办公用品、办理离职手续,并于一小时离开办公室,不得再代表公司与客户及供应商联系”。
2013年11月7日,游卫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美真包装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17,424元。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游卫作为工作11年之久的员工,现根据单位要求重新填写简历,随即以查出经历造假为由被解除劳动合同,有所不妥。根据美真包装贸易公司提供的证据并结合游卫担任运营总监的事实,美真包装贸易公司称其一人即可包办决定供货商的选择、下单直至与客户的沟通、放款等整个环节,对此观点难以采纳,况且美真包装贸易公司所称的280万元经济损失,也仅是从该订单产生的140万元利润推算得出,并不能因此认为游卫的行为给美真包装贸易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关于批假,由于员工休产前假期间并无后续病假单提交,理应由行政部门负责核查情况。而美真包装贸易公司仍按病假工资标准继续支付工资,可见美真包装贸易公司认可该员工自2013年3月15日起即处于病假状态。况且并无证据能证明游卫事先知晓下属出国产子并刻意隐瞒事实,当事人石慧仍在职尚未受到追责,游卫作为部门负责人至多承担一定的失察责任。关于考勤,美真包装贸易公司虽提供了一组游卫进出门禁的时间记录,但仅此一项证据难以反映游卫实际的上下班情况。游卫提出该制度公布后仍在讨论未实施,平时也存在与他人同进同出、下班不敲指纹的情况,美真包装贸易公司未提供其他员工是否严格按照考勤办法进出的证据,故采纳游卫的说法,该考勤制度尚未正式实施。考虑到美真包装贸易公司并非生产加工型企业,游卫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亦难以用指纹考勤记录认定其存在迟到早退的情况。综上,美真包装贸易公司提出的四点解除理由均缺乏依据,美真包装贸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游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游卫在美真包装贸易公司的工作年限并结合其月工资标准,美真包装贸易公司应以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支付游卫赔偿金,游卫要求以实际月收入39,888元为基数计算赔偿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4年1月7日,该会作出黄劳人仲(2013)办字第2061号裁决:一、美真包装贸易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支付游卫赔偿金323,748元(税费前);二、不支持游卫的其他申诉请求。美真包装贸易公司与游卫均不服裁决,诉至原审法院。
美真包装贸易公司诉称,2002年4月27日,游卫与美真包装贸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游卫担任质量管理程序审核,在未经任何审核及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供应商名单外的公司进行交易,严重违反了产品管理制度,并导致产品重大质量问题及公司商誉受损。其二,游卫在2001年8月有失业救济审核,该期间属于失业状态,但其在填写的个人履历信息中造假,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其三,游卫在职责管理内擅自对下属员工准假,刻意隐瞒该员工出国产子,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其四,游卫在日常考勤中存在迟到早退甚至旷工,严重违反美真包装贸易公司规章制度。为此,美真包装贸易公司根据上述事实,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与游卫解除劳动关系在事实上、程序上、法律适用上均无不当。故要求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3,748元。
游卫辩称,游卫于2002年4月27日进入美真包装贸易公司工作,任公司运营总监一职。2013年9月5日,美真包装贸易公司未在任何提示、警告的情况下,以游卫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即时解雇游卫。游卫认为,作为公司运营总监可以向公司提议选择供应商,但最终审核不是游卫,且未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其入职11年后,美真包装贸易公司才要求游卫重新填写员工信息表,游卫所写履历均为事实,美真包装贸易公司在未经核查情况下认定游卫填写虚假信息没有事实依据。对于下属的准假,游卫只行使主管职责,而审核权应为人事职能部门而不应由游卫担当。对于考勤,公司的指纹仪只对入门进行记载,对出门无需指纹不显示记录,且公司并未正式实施考勤管理制度,故美真包装贸易公司属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美真包装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审理中,游卫申请撤回了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作为用人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特别是以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有违纪确凿、充分的证据后,依据法定程序解除。原审庭审中,美真包装贸易公司称游卫“在职期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条例,并多次严重违反我司规章制度”。从美真包装贸易公司提供的证据看,1、填写个人履历虚假信息,游卫在2002年4月入职,美真包装贸易公司不充分行使审查义务,在长达10余年后的2013年却以填写简历虚假作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且未有事实证实,是管理的不负责。2、对供应商的选择、放款等,未能充分证明系游卫一人行为所致,亦未提交损失的事实依据,美真包装贸易公司主张游卫错误选择导致产品重大质量问题及公司商誉受损难以成立。3、美真包装贸易公司按病假支付待产员工工资,现由主管运营的游卫承担人事管理责任,没有理由。4、涉及考勤,美真包装贸易公司未提交相关程序所产生的依据,亦未提交所有人员的考勤记录,单独就游卫的考勤记载认定其违纪,有失公平合理。故上述事实不足以证明游卫的严重违纪行为。即便如美真包装贸易公司所述游卫存在工作差错或不当之事实,也难以作为即时解除情形,这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的规定相悖,美真包装贸易公司解除游卫的劳动关系,没有依据。基于美真包装贸易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游卫要求美真包装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法予以支持。由于游卫每月的基本工资为税前39,888元,已超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故依法确定由美真包装贸易公司按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给游卫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因游卫对仲裁裁决无异议,不再赘述。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上海美真包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游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23,748元(税费前);二、游卫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美真包装贸易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
美真包装贸易公司上诉称,美真包装贸易公司对员工诚信行为是有明确要求的,而就游卫虚假履历事宜,美真包装贸易公司虽未及时做充分背景调查及履历核查,但不意味着员工就可以基于企业的信任而弄虚作假,对此在美真包装贸易公司员工手册及个人信息表都有明确的提示。由于游卫对其虚假经历的情况,拒不提供其该段经历所涉的公司名称、地址,导致美真包装贸易公司也无法进行核查,美真包装贸易公司已举证游卫该期间是属于失业状态,游卫应对其隐瞒行为负举证责任,而不应由美真包装贸易公司承担。美真包装贸易公司提供的任命书中,明确游卫为质量管理的负责人,美真包装贸易公司解除游卫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其作为该负责人,却故意违反质量管理程序,越过正常的程序与非供应商名单内的单位合作。游卫作为管理者代表,有权限让下属配合其工作,对于其及指挥下属共同完成的行为,当然由管理者游卫承担相应责任。美真包装贸易公司已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从接受非供应商的订单、对帐、打款皆有游卫签字。原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不当。由于美真包装贸易公司当时并无专门的人事机构,所有的批假皆由直接主管负责。直接主管代为行使批假行为,就应当负有审查的义务。而游卫在未经审查,且连病假单都没有的情况下,对下属员工做出病假4个月的批假,是明显的恶意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按病假支付待产员工工资,完全是基于游卫的批假签字。原审法院认定游卫无须因此承担任何责任,让人难以理解。游卫作为管理者代表更应当以身作则,而游卫迟到早退的行为,当然受员工手册的约束。而原审法院以美真包装贸易公司未提交所有人员的记录,单凭游卫的考勤记载认定游卫违纪有失公平也是不妥的。由于游卫存在违纪行为,美真包装贸易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要求撤销原判,判令美真包装贸易公司无须支付游卫赔偿金。
游卫辩称,游卫在仲裁和原审时已清楚陈述,2001年游卫离开汉高公司时正在修读MBA,并在朋友开的猎头公司担任兼职,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时美真包装贸易公司通过猎头公司找到游卫,招聘时对游卫的履历有过资信调查,美真包装贸易公司没有要求游卫提供上述公司名称、地址,不存在游卫隐瞒的情形。美真包装贸易公司现在濒临破产,而游卫是老员工,薪资较高,故美真包装贸易公司新负责人只能将公司资历较老的员工先行开除。游卫当时曾就公司出现的业务问题向负责人反映过,但当时公司业务比较差,故采取了一种变通的做法,否则不可能留住客户,因此对供应商的选择是公司集体的行为,不存在游卫有私人利益的情形,现公司指责游卫应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依据。且在游卫离开公司后,公司仍在承接该客户的业务。公司有人事专员,游卫当时询问过下属员工病假情况,员工表述病假只能一个月一开,而公司对此没有进行复核,索要病假单不是游卫的职责。公司指纹考勤只能记录进入公司的时间,且无法证明是否第一次进入公司的时间,并不排除游卫和同事一同进出公司的情况,故不能反映游卫真实的考勤情况。要求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美真包装贸易公司认为游卫在工作期间主要存在填写虚假履历、故意违反质量管理程序、未经核实批准下属假期、迟到早退违纪情况。首先,美真包装贸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之责,招聘员工时对员工的工作经历、家庭情况、教育等负有审查、核实义务。游卫于2002年4月进入美真包装贸易公司工作,游卫曾多次填写个人履历情况,至其离开时填写内容并未发生变化,游卫在美真包装贸易公司工作10余年后,美真包装贸易公司在未核实属实情况下,却以游卫填写虚假履历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纯属对劳动者不负责的行为,故美真包装贸易公司认为游卫不诚信的意见不予采信。其次,游卫系运营总监,其工作需向总经理报告,从更换供应商情况看,是有多个部门参与进行,并非游卫一人能决定,且美真包装贸易公司亦未提供游卫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据,故美真包装贸易公司认为游卫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予采纳。再次,游卫系运营总监,并非人事主管,虽游卫在下属只有一个月病假单的情况下,批准四个月假期有欠妥之处,但也是基于下属员工怀孕的特殊情况,而美真包装贸易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公司有人事部门,在人事部门未尽职责情况下,要求游卫承担主要责任,不尽合理,故美真包装贸易公司以该理由解除游卫的劳动合同亦不能成立。最后,美真包装贸易公司就游卫的考勤问题,提供了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9月2日的考勤记录,该考勤记录仅反映游卫本人一个多月的考勤情况,不能如实反映美真包装贸易公司其他员工的考勤情况,美真包装贸易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就游卫迟到早退情况曾向游卫提出,或给予过处理等,就此认定游卫违纪有失公正。综上所述,鉴于游卫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纪程度,故美真包装贸易公司与游卫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美真包装贸易公司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海美真包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树良
审判员姜婷
代理审判员沈明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莫敏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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