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世安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荣德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深圳市世安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荣德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5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世安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世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潘秋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德。
委托代理人龙景胜,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世安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安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荣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根据有被上诉人张荣德签名的工资表,张荣德系该工资表的填表人。同时,在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的工资表中,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和2012年3月的工资表显示“岗位工资”一栏被涂改成“加班工资”,而其余月份工资表中的相应栏目即为“加班工资”。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认可是其对部分月份工资表的工资项目名称进行了涂改,但主张是因被上诉人张荣德在制作工资表时工资项目名称出现错误,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修改后才交员工签名领取工资。原审查明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第一,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张德荣加班工资。关于被上诉人张德荣的工作时间,因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提交的《排班表》已显示被上诉人张德荣存在加班事实,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也认可被上诉人张德荣存在部分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故被上诉人张德荣无需再就加班事实进行举证,而应由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张德荣的具体工作时间。由于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提供的《排班表》没有明确载明每天具体的上下班时间,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张德荣每天具体的工作时间,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采信经被上诉人张德荣认可的劳动仲裁部门对工作时间的核定。由此计算,被上诉人张荣德在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应为26151元。
关于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是否已支付过加班工资。本院认为,根据有被上诉人张荣德签名的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期间工资表,其中大部分月份列明的工资项目名称为“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张荣德作为该工资表的制作者,理应知道该工资项目名称及其代表的含义。虽然有部分月份的“加班工作”系“岗位工资”涂改而成,但双方并无关于支付岗位工资的约定,而被上诉人张荣德也未对其工资项目名称发生变化做出合理解释,且上述两项工资数额基本相当。故本院认定该部分工资为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已支付的加班工资。由此,经本院核算,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已支付了加班工资6145元,尚欠加班工资差额20006元(26151-6145)。原审此项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第二,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张荣德未休年休假工资。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安排被上诉人张荣德休了年休假或已支付了未休年休假工资。故原审判令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支付2011年至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696元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高温津贴。被上诉人张荣德从事清洁岗位,存在露天工作的可能。而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提供的《员工加班补助明细》显示,被上诉人张荣德也曾有过清洗雨棚的事实。在双方对于被上诉人张荣德是否从事高温作业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由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对被上诉人张荣德工作环境温度是否超过33℃进行举证,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张荣德存在高温作业并无不当,其核算的高温津贴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第四,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克扣工资的行为。根据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每月扣除被上诉人张荣德社会保险费用高于被上诉人张荣德个人应当负担的金额,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对于超出法定标准部分应视为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克扣的工资,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本院对原审核定数额予以确认。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对原审判令的2013年8月工资515元没有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世安物业公司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世安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张荣德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10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20006元;
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世安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上诉人深圳市世安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世安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0元,被上诉人张荣德承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邢 蓓 华
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理哲(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