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印与洛阳市伊滨职业教育中心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王克印与洛阳市伊滨职业教育中心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克印。
委托代理人:梁顺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伊滨职业教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石合旭,该中心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茂锋,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克印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伊滨职业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伊滨职教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克印申请再审称:王克印从2004年5月到职教中心处工作,职教中心一直没有与王克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月16日职教中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时,王克印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就多次找职教中心要求解决问题,职教中心领导不给解决,才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期间并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一、二审法院判决职教中心不支付王克印的解除合同赔偿金及驳回王克印诉讼请求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职教中心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正确,确认事实清楚,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王克印于2004年5月到偃师市二职高担任汽车教练员,后二职高更名为洛阳市伊滨职业教育中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1月6日,王克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08年12月5日,王克印自己缴纳了保险金,2009年1月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2年1月16日,职教中心通知王克印不用再到职教中心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2009年1月以后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由于王克印已年满60周岁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法律规定,其与职教中心的劳动关系终止,因此王克印主张职教中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一、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王克印2007年达到退休年龄及自己缴纳保险金时,已知道职教中心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教中心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应当在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王克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仲裁时效期间主张权利,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一、二审判决驳回王克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王克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克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琪
审判员 刘新安
审判员 庄卫民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柴 烨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