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东与深圳福斯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吴学东与深圳福斯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学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福斯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天亮,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吴学东因与被申请人深圳福斯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下称福斯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9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学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未对新证据的效力进行确认。(二)吴学东的第四项诉讼请求,二审裁定没有予以答复。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福斯特公司做伪证、,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吴学东就其与福斯特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曾经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罗湖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已经罗湖区仲裁委作出深罗劳仲案(2011)1228号生效仲裁裁决并已执行完毕。吴学东以有新证据证实该生效仲裁裁决有误为由,再次向罗湖区仲裁委申请仲裁,罗湖区仲裁委以吴学东就同一被申请人提出相同请求为由,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作出深罗劳人不(2013)31号不予受理通知,对吴学东的申请不予受理。现吴学东就该纠纷以同一事实和诉讼请求再次起诉,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一、二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吴学东的起诉、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吴学东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学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邵静红
审 判 员 何晓敏
代理审判员 符 容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二〇一四年八月××日
书 记 员 耿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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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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