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宝华与抚顺市恒信客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邢宝华与抚顺市恒信客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抚中立二民申字第001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宝华。
委托代理人:葛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顺市恒信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舒翮,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顺市顺城区广来家政服务中心。
负责人:赵宾,该公司主任。
再审申请人邢宝华因与被申请人抚顺市恒信客运有限公司、抚顺市顺城区广来家政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3)抚中民二终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邢宝华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请求二被申请人支付基本养老费、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等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故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针对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金所作出的判决,符合我国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没有不当之处。
综上,邢宝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宝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立君
审判员路军
审判员耿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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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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