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东峰与被申请人李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再审申请人吴东峰与被申请人李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0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东峰。
委托代理人:刘德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猛。
再审申请人吴东峰因与被申请人李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劳终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东峰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诉人李猛承包了群丰劳务公司的外架项目,申诉人给其工作了162个工作日负责带班兼记帐,应得工资32400元。现有证据:1、群丰借支单27张以证明原、被申诉人间系雇佣关系;2、证人张某某、屈某某证实:证人跟随申诉人吴东峰在南阳新闻发布中心从事外架的工作干了三个多月,找人发工资,申诉人负责记工记帐,现有证人翟某某、张某充分证明了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并非单纯的朋友关系,而是事实存在的劳动雇佣关系。故原一、二审在认定上存在事实不清,所以提请贵院依法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东峰所称与被申请人李猛系雇佣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本案中申请人持有的李猛所打欠条(复印件)因其不能提供原件,且被申请人不予认可,而使其不能得到支持。其他理由原审在评理部分已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故其再审申请不予以支持。
综上,吴东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东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 东 哲
审 判 员 时 新 焕
代理审判员 褚 大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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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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