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韬与抚顺东源开泰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张韬与抚顺东源开泰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6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韬。
委托代理人:林桂秋。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抚顺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抚顺东源开泰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田,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韬因与被申请人抚顺市东源开泰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抚中民二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韬申请再审称,1、张韬出具的承诺是无效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即使员工明确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法定义务;2、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3、双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4、一审中有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签订书面承诺非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二审对此未予以采信,无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抚顺东源开泰劳务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张韬出具书面说明,同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用公司交纳任何保险,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应由张韬自己负责。二审判决不支持张韬提出的不签订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张韬出具的承诺内容,实际上免除抚顺东源开泰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义务,故该承诺是无效的。
关于张韬主张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因张韬与抚顺东源开泰劳务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应查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能补办,如无法补办,则张韬此项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张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 判 长 罗建华
代理审判员 李 华
代理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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