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益雄与肇庆市显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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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益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庆市显达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明戈(FIAMINGOJOSEPHMICHAEL),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汪红志,肇庆市显达电子有限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张益雄因与被申请人肇庆市显达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显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肇中法立民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益雄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有证据足以推翻。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和决定以及仲裁庭审笔录,足以证明涉案劳动争议已经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开庭审理并已辩论终结且调解不成,依法应当及时裁决,二审裁定认定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错误。(二)二审裁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对仲裁庭违法事实视而不见,对一审裁定确定性质不当、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依法撤销,适用法律错误。(三)二审裁定遗漏其申请人诉讼请求。其申请人在起诉状和上诉状均明确提出撤销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的诉求,但一、二审裁定对该项诉求未提及、,也未处理。张益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显达公司提交意见称:张益雄诉称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加班17.5天没有得到支付加班费也没有安排调休,此并非显达公司违法;张益雄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显达公司的规章制度,其向显达公司索赔主张加班工资及25%的赔偿费用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张益雄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再审申请人张益雄虽曾向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但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肇劳人仲案决字(2013)71号C仲裁决定书,以张益雄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决定按张益雄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即实际上本案劳动争议纠纷并未经过仲裁程序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关于“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法定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张益雄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程序,。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审裁定予以维持正确。张益雄申请再审所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法定的足以推翻原裁定的再审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张益雄诉请撤销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一、二审法院在程序审查阶段不作处理并无不当。张益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益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益雄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邵静红
审 判 员 何晓敏
代理审判员 符 容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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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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