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业××司与冷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长沙××工业××司与冷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1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工业××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上诉人长沙××工业××司(以下简称飞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冷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2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冷某于1988年12月进入原中国某某解某某第五七一二工厂(现长沙××工业××司)工作。2003年飞机××公司与案外人湖南博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云公司)、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甲资成立长沙鑫航机轮刹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航公司)后,外派冷某到鑫航公司乙作,后鑫航公司又将冷某派往博云公司。2009年9月21日,冷某、飞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2012年飞机××公司退出在鑫航公司的全部股份。2012年6月28日,飞机××公司向鑫航公司发函称拟对派往该公司参与经营的冷某等4名员工进行后续安置,同年8月15日、9月29日飞机××公司两次向冷甲出通知,要求冷某于8月20日、10月15日前回公司报到,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冷某在接到通知书后到飞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到,并提出要求安排经济收入相当的岗位,飞机××公司未同意。2012年12月25日,飞机××公司发出司人字(2012)178号《解除冷乙志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与冷某的劳动关系,冷某于2013年3月6日收到该通知。
原审法院另认定:2013年9月16日,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湘劳仲案字(2013)083、084号仲裁裁决书,对冷某要求飞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申请不予支持。冷某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的月平某某资为6027.25元。飞机××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其解聘冷某前征询了工会意见,事后书面通知了工会。
原审法院认为:冷某、飞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冷某受飞机××公司派遣至关联公司乙作,后应飞机××公司要求回飞机××公司工作,但双方因待遇、岗位安排等存在争议未达成一致意见,飞机××公司单方解除了与冷某的劳动合同,但解聘通知既未说明解除理由,亦未履行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的法定义务,属于违法解除。冷某的月平某某资按照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某某资标准计算,鑫航公司出具了收入证明,且与银行流水记录基本符合,法院予以确认,依法计算月平某某资为6027.25元。冷某诉请第一项代通某某5034.26元,是无过失性辞退时飞机××公司才应当支付的,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冷某诉请第二项二倍经济赔偿金56060.29元,飞机××公司解除合同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依法计算应为66299.75元,冷某诉请56060.29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冷某诉请第三项要求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91735.02元,法院经依法核算金额为108490.50元,冷某诉请91735.02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飞机××公司提出的冷某旷工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抗辩意见,飞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给冷某安排了明确的工作岗位,亦无考勤记录佐证,飞机××公司解聘冷某的通知当中亦未说明此解聘理由,因此,法院对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十二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限飞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冷丙济赔偿金56060.29元(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二、限飞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冷丙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91735.02元(1988年12月至2007年12月31日);三、驳回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飞机××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飞机××公司承担。
上诉人飞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飞机××公司在解除与冷某的劳动合同前,已通过口头通知的方式把解除合同的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工会,工会对此向冷某作了说明,故原审判决认定飞机××公司系单方解除与冷某的劳动合同,未说明解除理由,也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系认定事实错误。二、冷某在博云公司乙作与飞机××公司的派遣毫无关联,并且冷某提供的工资证明作为其计算赔偿金、补偿金的依据不足,故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证据不足。三、飞机××公司是因冷丁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与冷某的劳动合同,并且已通过口头形式通知了工会,故原审法院判决飞机××公司支付冷某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飞机××公司无需支付冷丙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冷戊担。
被上诉人冷某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冷某提交了以下证据:关于解除张某某同志劳动合同的通知。拟证明飞机××公司因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是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因此飞机××公司解除与冷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冷某提交的上述证据,飞机××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该证据是当庭提交的,已经过了法定的举证期限;且该证据是复印件,也与本案无关。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
对冷某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关于解除张某某同志劳动合同的通知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另查明: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时间达到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20个工作日的,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以及飞机××公司的上诉意见与冷某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飞机××公司解除与冷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二、飞机××公司是否应支付冷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以及支付标准、支付年限如何计算。
关于焦点一。2009年,飞机××公司与冷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飞机××公司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不得解除与冷某的劳动合同。2012年,飞机××公司退出鑫航公司的全部股份后,冷某与飞机××公司就其回公司乙作的岗位及待遇进行协商,飞机××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此协商期间给冷某安排了工作岗位,故冷某并不构成旷工。另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时间达到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20个工作日的,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飞机××公司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冷某具备上述条款中的情形。在双方未能就工作岗位与待遇达成一致意见后,飞机××公司无法定及约定的理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冷某的劳动合同,且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将解除与冷某的劳动合同的理由告知了工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故飞机××公司解除与冷某劳动合同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对飞机××公司上诉提出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飞机××公司上诉提出冷某在博云公司乙作与其无关的理由,与2009年飞机××公司和冷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实不符,本院对飞机××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也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飞机××公司违法解除与冷某的劳动合同,应支付冷某赔偿金。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飞机××公司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冷某离职前十二月的月工资标准6027.25元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述工资标准予以确认,故飞机××公司应当支付给冷某从1988年12月至2013年3月6日的赔偿金共计为295335.2元(6027.25元×24.5个月×2)。冷某诉请的1988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补偿金以及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的赔偿金共计147795.31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故飞机××公司应支付给冷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147795.31元。对飞机××公司上诉提出无需支付冷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应予纠正。飞机××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2770号民事判决;
二、长沙××工业××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冷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7795.31元;
三、驳回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15元,由长沙××工业××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熊晓震
代理审判员 罗 希
代理审判员 戴 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世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某某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某某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某某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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