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建筑设计分院与袁军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建筑设计分院与袁军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高民申字第7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建筑设计分院。
负责人:田培瑾,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井素芬。
委托代理人:秦刚,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军。
再审申请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建筑设计分院(以下简称设计院)因与被申请人袁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保民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设计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原判决认定设计院支付袁军10000元设计费没有依据。1、双方约定袁军用设计费冲抵设计院为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现袁军拖欠上述费用25000余元,其主张的设计费不足以冲抵设计院为其垫付的费用。2、设计院在两审期间明确提出与袁军间未结算的设计费为8500元,但原判决在袁军没有提供结算证明、没有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迳行认定设计费为10000元,系认定事实不清。3、原判决认定10000元设计费包含“天津光大冰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科研楼”、“美域新城住宅一期工程”的两个暖通项目,而事实上还应包含新疆五家渠项目的设计费。二、原判决判令设计院支付袁军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3月7日的工资2654元是错误的,应为2492.89元。综上,设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袁军提交意见认为,设计院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关于设计费问题,一审期间,袁军提供了“天津光大冰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科研楼”、“美域新城住宅一期工程”两个项目的图纸,主张设计院拖欠设计费10000元。设计院当庭辩称,确实设计过这几个项目,但设计费为10000元不合理,应为8500元左右。因设计费的计算及发放标准均由设计院确定,故一审法院要求设计院七日内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设计院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原判决认定设计院应支付袁军“天津光大冰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科研楼”、“美域新城住宅一期工程”两个项目的设计费10000元是正确的。设计院主张以设计费冲抵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双方已经通过诉讼解决,故本案不予涉及。关于袁军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3月7日的工资问题,设计院主张应为2492.89元,而非2654元,多给付161.11元。对此,袁军表示认可,并书面承诺同意设计院给付其上述期间的工资为2492.89元即可,对此本院予以照准,双方可在履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保民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时予以解决。
综上,设计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建筑设计分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方哲
代理审判员郝艳
代理审判员郭静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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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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