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洋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0-19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69


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洋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1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丹妮、葛玉霜,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洋。

委托代理人:刘宏,沈阳市沈河区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上诉人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3)沈河民四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耀锋、谢宏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洋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原告于2012年4月22日到被告处工作,有(2012)沈河民四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又因原告在工作时受伤相关事宜,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至今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补缴各项保险,各项赔偿没有给付,拖欠工资数月,不予垫付及报销医疗费用,原告不得不诉至法院,请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支付2012年5月23日至2013年4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600元;2、支付2012年5月22日至2013年9月22日的工资39,000元;3、补缴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22日的各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1、法院不应受理此案,本案应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前置。2、原告工资标准现在无法确定,因为原告到底是工伤还是自残行为没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所以应该等工伤伤害判决生效确认。3、因为原告方只是在实习期间在被告单位工作,原被告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被告与原告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形成具体的劳动关系,所以不应该补缴保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3日,高洋到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从事混凝土预算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6月29日,高洋在捡掉到二楼窗外挑檐的混凝土汇总单时,不慎从二楼掉下摔伤。2013年5月27日,高洋经沈阳市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8月8日,高洋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2012年9月5日,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高洋发放了5月份的工资2600元。2012年9月25日,高洋将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沈河民四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高洋的诉讼请求。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上诉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7月8日,高洋向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13年7月9日作出沈河劳人仲不字(2013)3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高洋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高洋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故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高洋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8,600元。关于高洋主张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2012年6月29日至2013年5月28日为高洋的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向高洋支付工资。故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高洋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31,200元。

关于高洋主张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的诉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开办社会保险账户并缴纳相关保险费用是其法定义务,高洋现主张要求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高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8,600元(2600元×11个月);二、被告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高洋停工留薪期的工资31,200元(2600元×12个月)。三、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高洋补缴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保机构核定为准,原告应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四、驳回原告高洋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已经与被上诉人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支付社会保险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于2012年6月29日摔伤,因被上诉人受伤不能继续工作,且未满试用期,上诉人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也不应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系工伤有误,实际被上诉人系自残行为,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高洋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试用期内与高洋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根据上述规定,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与高洋约定了试用期,及高洋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同时还应当举证证明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但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沈阳市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认定2012年6月29日高洋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高洋工伤医疗期内,以高洋受伤不能继续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我院(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24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洋存在劳动关系,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高洋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依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为高洋补缴社会保险费。

关于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高洋系自残,不是工伤的上诉主张,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范围。鉴于沈阳市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对高洋所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维持以上工伤认定决定,我院(2013)沈中行终字第363号生效行政判决也驳回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综上,一审法院根据工伤认定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高洋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无不当,对于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智

代理审判员王耀锋

代理审判员谢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席红跃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