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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逯正红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0-19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86

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逯正红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57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素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
委托代理人危艳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逯正红。
委托代理人徐建源,北京隆义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世纪公司)因与逯正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9月,逯正红诉至原审法院称:2012年2月23日,我入职润丰世纪公司公司,岗位为保安,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2年2月23日至2013年2月22日的劳动合同。我入职后,上下班指纹刷卡,每月工资2400元,每月10日左右发上个月工资。我周一至周六每天工作12小时,周日经常加班。润丰世纪公司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2月22日,劳动合同到期当日,润丰世纪公司经理让员工王磊转达公司不聘用我了。另,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润丰世纪公司使用我的车辆用于招聘员工及买菜,一直没有支付使用费,按照市场价格每次10元,来回20元,共3600元。因润丰世纪公司未支付我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等,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提起了仲裁申请。但我不服仲裁裁决,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润丰世纪公司向我支付:1、2012年2月23日至2013年2月22日周六日加班费11475.8元及周六周日延时加班费5737.9元;2、2012年2月23日至2013年2月22日平时延时加班费21682.7元;3、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元;4、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11月31日电动三轮车使用费3600元;5、2012年2月23日至2013年2月22日未缴纳养老保险经济补偿金3024元及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678元;6、诉讼费用由润丰世纪公司承担。
润丰世纪公司辩称:逯正红于2012年2月23日入职我公司,任保安员,工资标准2400元,2013年2月22日因劳动合同到期所以不再续签。逯正红周六、日加班及平时加班在实发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应付的加班费,所以我公司不应再向逯正红支付加班费;因为双方的劳动合同系到期终止,不存在我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双方没有约定电动车使用事宜,所以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电动车的车费;社会保险中包含个人应承担的部分,但是逯正红不愿交个人那部分保险,所以无法办理,我公司不同意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我公司不同意支付案件诉讼费。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逯正红与润丰世纪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了逯正红从事的岗位、合同期限、工资发放情况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应当视为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逯正红的工作岗位为保安,结合其工作岗位性质和人体正常生理需要及工作强度,本院酌定逯正红工作日及休息日每天延时加班2小时,对逯正红主张润丰世纪公司支付2012年2月23日至2013年2月22日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对逯正红主张润丰世纪公司支付2012年2月23日至2013年2月22日周六、日加班工资及周六、日延时加班工资,法院采信润丰世纪公司关于逯正红工资中包括一周上班六天工资的主张,润丰世纪公司已经支付逯正红一倍的周六加班工资及部分周日加班工资,润丰世纪公司还应当支付逯正红周六加班的另一倍工资及部分周日加班工资以及周六、日延时加班工资,对逯正红该项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逯正红主张的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补偿金和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因发生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法院不予处理,逯正红可向社保经办机构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润丰世纪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逯正红不同意续订,润丰世纪公司应当支付逯正红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逯正红主张的车辆使用费,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法院不予处理,逯正红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4年2月判决:一、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逯正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周六、日加班工资四千二百三十五元三角九分;二、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逯正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周六、日延时加班工资三千四百七十五元八角六分;三、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逯正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平时延时加班工资一万零四百二十七元五角九分;四、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逯正红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千四百元;五、驳回逯正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法院判决后,润丰世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同意原审判决第四项、第五项,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润丰世纪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逯正红于2012年2月23日入职润丰世纪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均工资2400元,休息采用轮休制,该工资包含一天休息日加班、平日及休息日加班延时的工资,而另一天休息日若逯正红加班则按存休计算,逯正红所有存休已全部折算成工资与2012年11月工资一同发放,其后若有加班已于当月折算工资发放,不应重复支付周六、日加班与延时工资以及平日延时工资等等。逯正红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3日,逯正红入职润丰世纪公司,担任保安,每月工资24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2013年2月22日,上述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2013年6月7日,逯正红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大兴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润丰世纪公司支付逯正红:1、2012年2月23日至2013年2月22日周六休息日加班费用11475.8元及周六休息日延时加班费5737.9元;2、2012年2月23日至2013年2月22日周一至周五延时加班费21682.7元;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元;4、2012年2月23日至2013年2月22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1655.2元及25%经济补偿金413.8元;5、2013年2月22日劳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代通知金2400元;6、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11月31日电动三轮车使用费3600元;7、2012年2月23日至2013年2月22日未缴纳养老保险经济赔偿金3024元及未交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678元。2013年9月11日,大兴区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2197号裁决书,裁决润丰世纪公司支付逯正红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元、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赔偿金2400元,驳回逯正红的其他仲裁请求。逯正红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双方确认逯正红每天的工作时间为12小时。逯正红主张其每周六加班,周日也存在加班情况,润丰世纪公司没有支付其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周六周日加班工资和周六周日延时加班工资,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没有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支付其使用电动车的车费。逯正红提交了润丰世纪公司2012年2月份至2013年2月份锦尚保安部员工考勤汇总表复印件以证明其加班情况,该汇总表显示逯正红在此期间的实际出勤天数分别为7天、31天、25.5天、27.5天、30天、29天、28天、31天、31天、28.5天、31天、27天、22天。润丰世纪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逯正红提交了润丰世纪公司2012年2月份至2013年2月份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以证明其工资中不包含加班费。润丰世纪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润丰世纪公司认可逯正红存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但主张逯正红的月工资2400元中包含一周上六天班的工资,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也安排轮休或支付了加班费;由于逯正红不愿承担社会保险中个人应当承担部分,润丰世纪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润丰世纪公司不应当支付逯正红未缴纳保险补偿金;2013年2月22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不存在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润丰世纪公司没有与逯正红约定电动车使用费,不应当支付逯正红电动车使用费。润丰世纪公司提交了倒休、存休明细及2012年11月工资发放表,欲证明截至到2012年10月逯正红存休天数17.5天,已经发放了加班费2206元,包含2012年11月份周六、日加班2.5天的加班费,2012年2月到10月份累计存休周六、日加班17.5天的加班费。逯正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润丰世纪公司提交了录音光盘,欲证明逯正红自己不愿缴纳保险。逯正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一次性补缴社保的数额太大、其交不起;润丰世纪公司提交了罚单以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欲证明逯正红在工作期间多次违反规章制度,因此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其续签合同。逯正红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没有收到通知。
上述事实,有《劳务合同》、员工考勤汇总表、工资发放表、处罚单、通知、录音光盘、大兴区仲裁委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2197号裁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本案中,润丰世纪公司与逯正红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实为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逯正红主张其在润丰世纪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平日延时加班、周六周日加班及周六周日延时加班的情况,并提交了员工考勤汇总表、工资发放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润丰世纪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可,并认可逯正红每日工作时间为12小时,故润丰世纪公司应依法向逯正红支付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原审法院采信了润丰世纪公司所述逯正红月工资2400元中包含了一周上班六天工资的主张,结合员工考勤汇总表所显示的逯正红工作天数以及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工作时间,同时考虑到岗位性质、人体生理需要及工作强度酌情认定逯正红每天延时加班的时间为2小时,进而核算出逯正红的加班工资,并将润丰世纪公司以节日值班费、日常值班费形式支付的款项作为已付加班工资予以扣除后,确定润丰世纪公司应向逯正红支付的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周六周日加班工资以及周六周日延时加班工资数额,判决润丰世纪公司予以支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润丰世纪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丰伦
代理审判员  张 洁
代理审判员  闫 科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卫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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