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东莞长柏高尔夫制品有限公司等与范岳生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19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90

东莞长柏高尔夫制品有限公司等与范岳生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9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长柏高尔夫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益民,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塘厦奇昌高尔夫球头制品厂,营业场所: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高丽工业区。
负责人:陈新发,厂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全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益民,董事长。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峥嵘、陈燕彬,分别系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岳生。
委托代理人:栾辞玲、谢圣平,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长柏高尔夫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柏公司”)、东莞塘厦奇昌高尔夫球头制品厂(以下简称“奇昌厂”)、香港全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岳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奇昌厂是全悦公司在东莞市塘厦镇投资设立的“三来一补”企业。长柏公司和奇昌厂在同一厂区内办公,长柏公司和全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由长柏公司给范岳生制作工作证。范岳生主张长柏公司和奇昌厂系同一场所内办公、同一套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长柏公司、奇昌厂予以否认,主张长柏公司只是受奇昌厂的委托、为了日常管理方便而为范岳生等员工制作工作证。
范岳生于2007年1月1日进入奇昌厂工作,担任前段厂作业员。双方已订立了一份期限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十一条手写“奇昌公司《罚则》一览表共3页”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范岳生主张此行手写内容系奇昌厂私自添加,奇昌厂予以否认。奇昌厂举证的《奇昌公司﹤罚则﹥一览表》第61条对打架斗殴的处罚为“扣款100-300元,记大过一次,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据奇昌厂举证、范岳生确认属实的工资条查得,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间范岳生已领取的应发工资金额依次为:6834元、6902元、7756元、7984元、4599元、3924元、4889元、3504元、5455元、5979元、7970元、5075元,平均为5905.92元/月;此期间范岳生已领取的实发工资金额分别为:6493元、6554元、7323元、7528元、4445元、3790元、4726元、3379元、5252元、5718元、7489元、4848元,平均为5628.75元/月。
2013年9月25日,奇昌厂出具一份《惩罚令》,内容主要为“经查,2013年9月22日早上6点钟左右,前段厂铸造员工范岳生、谭卫平二人,因工作小事在铸造车间打架,造成双方受伤,此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影响极坏。现公司依据《劳动法》、厂规相关规定决定:从即日起,解除范岳生、谭卫平二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解除了与范岳生的劳动关系。为证明范岳生确存在打架事实,奇昌厂向原审法院举证了一份范岳生书写的《报告书》、一份谭卫平书写的《报告》及一份内部《报告》为证;范岳生对其书写的《报告书》予以确认,对谭卫平书写的《报告》及奇昌厂的内部《报告》不予确认。经查,范岳生书写的《报告书》主要内容为:范岳生与谭卫平因工作小事发生争吵,谭卫平朝范岳生胸口打一拳,双方拉扯了一下衣服,后谭卫平捡起石头往范岳生砸去,范岳生看不对就马上走开,谭卫平一边砸一边追并捡起一根钢管往范岳生腰上猛打一下,范岳生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动手;谭卫平书写的《报告》主要内容为:范岳生与谭卫平因工作问题发生争吵,范岳生先打了谭卫平,谭卫平正当防卫与范岳生打起来;奇昌厂的内部《报告》认定:范岳生与谭卫平因工作小事发生争吵后动手打架,范岳生与谭卫平两人均受伤。
另查明,奇昌厂于庭前申请原审法院到东莞市塘厦医院调取范岳生及谭卫平的病历,原审法院依法进行了调取,显示:谭卫平未有就诊记录,范岳生被诊断为胸壁挫伤。此外,范岳生举证了奇昌厂于2011年度对案外三名员工的三份惩罚令,这三份惩罚令均未对打架员工作开除处理;奇昌厂确认这三份惩罚令的真实性,主张与本案无关。
范岳生于2013年9月25日离职,离职前未领取2013年9月的工资。关于范岳生2013年9月的实发工资金额,奇昌厂主张为4494元;范岳生予以否认,主张为4922元,双方均未能进行相应举证。范岳生离职后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提出申诉,请求裁决原告支付范岳生:1.2013年9月工资60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000元;3.代通知金6000元。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东劳人仲院塘庭案字(2013)8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由奇昌厂支付范岳生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684元;2.2013年9月工资4922元;二、对范岳生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奇昌厂对该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劳动合同、工资条、《报告书》、两份《报告》、《奇昌公司﹤罚则﹥一览表》、《惩罚令》、X线检查报告单、工作证、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以及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因奇昌厂系全悦公司投资设立的“三来一补”企业,其本身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应与全悦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从长柏公司和奇昌厂在同一厂区内办公、长柏公司和全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长柏公司给范岳生制作工作证等情形显示,长柏公司和奇昌厂、全悦公司系混同的关联企业。综上,奇昌厂、全悦公司、长柏公司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奇昌厂解除与范岳生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奇昌厂、长柏公司、全悦公司应否支付范岳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本案中,奇昌厂出具《惩罚令》以范岳生与谭卫平因工作小事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为由解雇范岳生。对此解雇理由,奇昌厂举证了一份范岳生书写的《报告书》、一份谭卫平书写的《报告》及一份内部《报告》为证。经审查,范岳生书写的《报告书》显示范岳生系被谭卫平殴打、范岳生并未动手,而谭卫平书写的《报告》显示系范岳生先动手、谭卫平才正当防卫。涉嫌打架的两位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反差很大,在此情形下,奇昌厂作为管理者,应先通过向目睹事件经过的其他员工询问等方式来对事发经过进行充分了解、分清责任之后,再作出相应的处罚;然而,奇昌厂的内部《报告》虽认定范岳生与谭卫平因工作小事发生争吵后动手打架、范岳生与谭卫平两人均受伤,但并未列明作出此认定的根据,且现奇昌厂也未能举证证实其作出认定范岳生打架的根据。结合东莞市塘厦医院的病历记录,谭卫平未有就诊记录,而范岳生被诊断为胸壁挫伤,范岳生关于其被谭卫平殴打的主张更为可信。综上,奇昌厂认定范岳生打架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认定奇昌厂解雇范岳生的理由不成立,系违法解除与范岳生的劳动关系。依法应支付范岳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范岳生于2007年1月1日入职,至2013年9月25日离职时,工作年限为超过六年六个月不满七年,依法原告应支付范岳生相当于7个月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二倍的经济补偿。已知范岳生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5905.92元/月,经计算,原告应支付范岳生的赔偿金为82682.88元(5905.92元/月×7个月×2倍)。原告诉讼请求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范岳生未领取的2013年9月工资金额,奇昌厂、范岳生主张不一致,但均未能进行相应举证,原审法院酌定以范岳生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实发工资5628.75元/月为标准进行计算。已知范岳生工作至2013年9月25日,故范岳生2013年9月应领取的工资金额为4690.63元(5628.75元÷30天×25天)。长柏公司、奇昌厂、全悦公司诉讼请求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长柏公司、奇昌厂、全悦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范岳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2682.88元;二、长柏公司、奇昌厂、全悦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范岳生2013年9月的工资4690.63元;三、驳回长柏公司、奇昌厂、全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诉讼费5元,由长柏公司、奇昌厂、全悦公司承担。
一审宣判后,长柏公司、奇昌厂、全悦公司不服,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对于打架事件认定错误。1.奇昌厂提交的《报告》系经公司人员占良友等人对打架事件进行详细调查后作出的,并经公司领导层层审核,足以说明内容是客观公正的。2.打架事件发生后范岳生与谭卫平均前往东莞市塘厦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虽无谭卫平的就诊记录,但不排除谭卫平适用他人名字就诊。3.根据范岳生《报告书》的内容,范岳生受伤情况不仅包括胸口被打一拳,还包括头部与脚背被石头砸伤,腰部被钢管猛打一下,但是根据诊断结果仅为胸壁挫伤,可见范岳生的《报告书》内容严重失实。4.在本案仲裁阶段,范岳生曾多次多种方式承认与谭卫平系属打架。二、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工资条显示,范岳生实行计件工资,其2013年9月实际工资数为4494元,而非原审判决认定的4690.63元。三、原审判决认定长柏公司与奇昌厂、全悦公司系混同关联企业是错误的。长柏公司、奇昌厂的注册地址虽在同一工业区,但该工业区的范围非常大,不能据此认定办公地点混同。长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奇昌厂的负责人并非同一人,三者的股东与管理人员也完全不同,不存在混同的事实。范岳生与奇昌厂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日常管理等均由奇昌厂承担,长柏公司只是受奇昌厂委托出具工作证,与范岳生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长柏公司、奇昌厂、全悦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范岳生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上诉人范岳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双方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奇昌厂依法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奇昌厂出具《惩罚令》以范岳生与谭卫平因工作小事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为由解雇范岳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奇昌厂应当就解雇范岳生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为此,奇昌厂提供了范岳生书写的《报告书》、谭卫平书写的《报告》及该厂内部的《报告》。范岳生书写的《报告书》与谭卫平书写的《报告》内容相互矛盾;而奇昌厂内部的《报告》也未就两人打架的事件做详细的描述。即使按照奇昌厂内部的《报告》记载两人打架的情况,也不符合奇昌厂所主张的《奇昌公司﹤罚则﹥一览表》第61条“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奇昌厂违反解除与范岳生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奇昌厂依法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至于范岳生2013年9月工资,奇昌厂主张范岳生实行计件工资及2013年9月实际工资数为4494元,但未能就范岳生2013年9月工资提供充分证据;故原审法院以范岳生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实发工资5628.75元/月为标准计算范岳生2013年9月工资并无不当。
奇昌厂系全悦公司投资设立的“三来一补”企业,其本身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应与全悦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而长柏公司和奇昌厂在同一厂区内经营、两者的经营范围相近、长柏公司和全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结合长柏公司给范岳生制作工作证的情况,本院认为,长柏公司和奇昌厂在对范岳生的用工上存在混同,长柏公司亦应当对奇昌厂就范岳生所承担的责任共同承担。
综上所述,长柏公司、奇昌厂、全悦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长柏公司、奇昌厂、全悦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志超
代理审判员  雷德强
代理审判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婉珍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